胜诉案例

【危险驾驶罪】京尹律所刘杉律师代理危险驾驶罪一案,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最有利判决!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某是天津市某机械设备租赁公司的法人,从事机械设备租赁业务。为节约成本,李某某从天津市某加油站预购柴油,并指派公司司机高某某驾驶货车前往加油站拉载柴油,再运往工地给机械设备加注。

2023年9月,高某某根据李某某的指派,驾驶轻型栏板货车运载分装于13个铁皮桶内的2017.4升柴油行驶至津南区某道路附近时,被民警查获,所运柴油被依法扣押。经检验,被扣押液体检出柴油主要成分。

2023年11月,李某某、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某分局刑事拘留。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作为被告人之一的李某某,委托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刘杉律师代理诉讼。

二、法院判决

刘杉律师接受本案后,立即展开了详细的案情分析和研究工作。首先,刘杉律师仔细审阅了案件的所有相关材料,包括警方提供的证据、扣押柴油的检验报告以及被告人的供述。接着,刘杉律师会见被告人,并为当事人办理取保手续,并详细了解了公司运营情况、柴油采购及运输的具体细节。并发现此次运输柴油是为了满足工地机械设备的紧急需求,并未意识到可能触犯法律。

本案庭审中,刘杉律师指出: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运输涉案油品是因为公司挖掘机因客观原因无法上路去加油导致,且其行为没有给社会公共安全造成现实的、紧迫的危险性,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最终,经过刘杉律师的不懈努力,为被告当事人争取到了更有利的判决结果。人民法院最终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在案扣押的2017.4升柴油,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本案判决书

三、律师观点




刘杉律师

运输柴油本身并不必然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如果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危及公共安全,则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在具体案件中,法院会根据行为人的行为特征、危害结果以及认罪态度等因素综合判断,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及具体的刑罚。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被告人高某某在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的情况下,雇用并指使高某某驾驶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的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运输危险化学品达2017.4 升,且其使用的盛装工具为普通铁皮桶,运输车辆系漏检报废车辆,运输行为发生在正常工作日上午,行驶路线途径乡村道路以及省道干线,该行为已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公共财产安全,故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