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强制猥亵罪】京尹律所刘杉律师代理强制猥亵罪一案,当事人获从轻处罚!

一、基本案情




2024年9月底,被告人在北京市东城区某居民楼内,趁被害人酒醉之机,强行抚摸被害人大腿及下体并用手指深入被害人阴道进行猥亵。被告人于案发当日被民警抓获。同年11月4日被逮捕,后羁押于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被告人涉嫌强制猥亵罪,于2025年1月2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事情发生后,被告人及其亲属联系到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并达成委托意向,律所安排刑事案件经验丰富的刘杉律师代理本案,以争取最好的结果。

二、本案结果

刘杉律师接手本案后,多次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包括案发时间、地点、当事人关系、行为细节,尤其是是否存在肢体暴力、言语威胁,是否有目击证人、监控录像、聊天记录等证据。同时,核实案件事实,了解其陈述与指控的差异。

另一方面,刘杉律师仔细查阅案卷材料,通过阅卷分析证据链是否完整,并重点审查被害人陈述的稳定性,嫌疑人供述与其他证据(如监控、证人证言)的印证关系,是否存在“一对一证据”(仅有双方言辞证据)等情况,并积极指导当事人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

与此同时,刘杉律师作为被告的辩护人,确保被告人在充分了解法律后果的前提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确认其认罪态度真实、合法,为后续从宽量刑奠定基础。

本案诉讼过程中,刘杉律师指出:被告人到案后已经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且是因饮酒过多导致丧失基本清醒和理智,期间并未采取任何暴力或胁迫手段,当被害人要求停止时即停止违法行为,主观恶性不深,能够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故请求法院从轻或减轻处罚。

最终,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采纳了刘杉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如下:被告人犯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本案判决书



三、律师观点




刘杉律师



强制猥亵罪的构成要件



1、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行为主体不限于男性,妇女不仅可以成为强制猥亵罪的教唆犯和帮助犯,也可以成为直接正犯、间接正犯和共同正犯。

2、主观方面: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侮辱、猥亵的行为会产生伤害妇女性感情的结果和危害他人性自由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本罪中,行为人往往具有刺激性欲、发泄情感、报复她人的目的,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

3、犯罪客体: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身体自由权和隐私权、名誉权。

4、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侮辱、猥亵他人的行为。


强制猥亵罪常见辩护要点



1、被告人没有实施强制行为,被害人案发时处于意识清醒的状态、属于自愿,并且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亲密,属于正常交往,其行为不构成强制猥亵罪。

2、被告人仅仅搂抱被害人,并未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被害人亦未完全丧失意识,不属于不知反抗的情形。被告人虽有不当行为,但是上述行为触及被害人的敏感部位时间短、程度轻,尚未达到需要刑罚制裁的严重程度。

3、被告人以胁迫手段迫使他人向自己发送他人的裸照、手淫等淫秽图片的,不应认定为强制猥亵,但是,行为人以胁迫手段强迫他人与自己进行淫秽视频、裸聊之类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强制猥亵。

4、关于强制猥亵行为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5、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具有自首情节。

6、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