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京尹律所主任律师王亭玉、律师刘杉代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案,成功取保候审。

一、基本案情




武汉某传媒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广告设计、动画设计、信息咨询、网络运营、数据处理等为主要业务的传媒公司。被告当事人于2021年8月通过BOSS直聘投简历入职该公司,工作岗位为:信息流优化师,主要工作内容为网络推广。

在任职期间,被告当事人根据公司的业务需求,精心制作网络广告页面,并负责将广告投放至抖音、头条等热门互联网平台。这些广告内容主要聚焦于成人自考教育培训的网络宣传,采用多样化的投放形式,包括视频、网络智能问答对话以及大字报等,以吸引目标客户的关注。当潜在客户对广告内容产生兴趣并希望了解更多信息时,会主动填写姓名、电话号码等个人信息,以便公司工作人员后续跟进并提供服务。公安机关认为,被告当事人作为广告投放业务人员,在明知公司存在违规收集、使用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下,仍持续设计具有诱导性质的广告模板,并主导开发智能问答系统非法获取用户信息,其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之规定,涉嫌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之后,公安机关以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将当事人刑事拘留,后羁押于北京市某看守所。

事情发生后,当事人家属联系到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并达成委托意向,律所随指派主任律师王亭玉、律师刘杉为其辩护人,力争最好的结果。

二、本案结果

王亭玉律师、刘杉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着手开始工作,她们第一时间预约会见了当事人,向其详细了解案件信息,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会见之后,两位律师经过对案件情况的整理与分析,及结合《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撰写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并递交取保候审材料至侦查机关。

王亭玉律师、刘杉律师在取保候审申请书中指出:结合当事人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标准等方面,当事人并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且当事人在工作过程中所获得的信息不是“非法获取”,更未向“他人”提供信息。其在案发之前未受到过行政处罚,亦未实施过任何违法犯罪行为,未受到过刑事处罚,此次行为系初犯、偶犯。本次事件的发生,纯属系其自己的法律意识淡薄所致。请求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考量,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遵循“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依法准予对当事人取保候审。

最终,检察机关接受了王亭玉律师、刘杉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和相关材料后,充分采纳两位律师的法律意见,考虑案件性质,结合当事人的主客观情况,变更其刑事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三、律师观点




王亭玉律师





刘杉律师



1、非法获取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客观方式之一,是需要通过购买、收取、交换等不法手段获取。本案中,被告当事人在客观上未实施非法获取、出售或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主观上并没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故意;依法不符合逮捕条件。

2、本案属于单位犯罪,即使追究刑事责任,也是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与被告当事人无关。

3、当事人到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如实陈述自己所知悉的情况,构成坦白,依法应从轻处罚。

当事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面对公安机关的讯问,始终能够依法如实、全面供述案件相关事实,将自己所知悉的全部案件情况向办案机说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态度良好,没有任何欺瞒、隐瞒、逃避等情形发生。

4、当事人此前一直遵纪守法,从未有过违法犯罪记录,此次属初犯,偶犯,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

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的规定,对于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于刑事处罚。

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第十条 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

第19条 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