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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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系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行政人员,主要负责公司日常办公采购,后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公安机关立案调查,案涉金额近亿元。
公安机关以张某涉嫌集资诈骗罪将其逮捕,后羁押于北京市某看守所。
事情发生后,张某及其亲属委托京尹律所刘杉律师代为辩护。
刘杉律师接受委托后,立即着手开始工作,第一时间预约会见了当事人,向其详细了解案件信息,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会见之后,刘杉律师经过对案件情况的整理与分析,及结合《刑法》及《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撰写了取保候审申请书,并递交取保候审材料至侦查机关。
刘杉律师在取保候审申请书中指出:
1、被告人张某仅为公司行政人员,负责日常采购(如办公用品),未直接参与投资管理或业务决策,与诈骗行为无直接关联。其固定工资进一步佐证其非核心成员身份,并无犯罪动机。
2、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配合侦查,无隐瞒或逃避行为,符合“如实供述可从轻”的司法政策。
3、被告人其家属在京有固定住所,且愿担任保证人,确保其不逃避诉讼(随传随到、不干扰证据),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取保条件。
4、被告人无前科劣迹,属初犯偶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对初犯从宽处理的规定。
最终,检察机关接受了刘杉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和相关材料后,充分采纳律师的法律意见,考虑案件性质,结合当事人的主客观情况,变更其刑事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取保告知书
03 律师观点
刘杉律师
在集资诈骗案件中申请取保候审,需结合案件性质、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重点关注以下要点:
一、法律条件
1、可能刑期条件
若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可直接申请取保;
若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需证明采取取保“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如无串供、毁灭证据风险)。
2、特殊情形优先考虑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怀孕或哺乳期妇女;
羁押期限届满但案件尚未办结,需继续侦查。
二、办案机关审查重点
1、社会危险性评估
是否可能逃跑、串供、干扰证人(如无隐匿资产、销毁账目等行为);
是否涉及巨额资金、群体性受害(需重点说明已退赔或达成和解)。
2、案件情节轻重
是否为主犯或从犯(从犯取保可能性更高);
涉案金额是否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超过100万元可能增加难度);
是否主动投案、认罪认罚。
三、律师介入的关键作用
1、法律文书撰写
起草取保申请书、收集有利证据(如退赔记录、谅解书)。
2、沟通协调
与办案机关(公安、检察院)沟通取保必要性;
促成退赃退赔,降低社会危害性。
3、程序救济
对不批准取保的决定,申请复议或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
在批捕阶段向检察院提交不予批捕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第七十一条:被采取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第八十一条第四款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
第19条 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