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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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被告人在网络求职过程中,经人介绍加入某QQ群组。在他人指使下,其利用同学手机与上线进行视频通话,同时使用本人手机按照上线要求向不特定人群拨打诈骗电话,后因行为异常导致手机卡被冻结。5月14日,被告人在解冻手机卡后,再次采用相同手法实施电信诈骗活动,最终导致一名被害人遭受人民币137,000元的经济损失。
5月28日,被告人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当日被依法刑事拘留,后获准取保候审。
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后,检察院以诈骗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为充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被告人及其家属经多方咨询,最终选择委托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
京尹律所指派刑事辩护经验丰富的刘杉律师承办此案,力争为当事人争取最好的结果。
刘杉律师接手本案后,多次会见被告人,详细了解被告人参与诈骗的动机、过程及主观认知,核实自首情节。
另一方面,刘杉律师积极调取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被害人陈述、电子数据(QQ聊天记录、通话记录)等证据,分析指控证据链的完整性与合法性。同时,认真核查手机卡冻结记录、银行流水等关键物证,确认涉案金额与被告人的行为关联性。
为争取从轻处罚,刘律师积极协助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协商退赔事宜,成功退赔60000元,并争取到了对方谅解。
本案庭审过程中,刘杉律师指出:被告人在本案系共同犯罪,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可减轻处罚;其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同时,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部分损失,取得了对方谅解,理应酌情从轻处罚。
同时,根据被告当事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其符合缓刑的适用条件,依法应对其适用缓刑。
一、被告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二、责令被告人继续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77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本案判决书
03 律师观点
刘杉律师
诈骗罪作为侵犯财产权利的犯罪类型,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不仅能够有效弥补被害人经济损失,更能修复因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对实现社会治理的法治效果具有重要意义。
1、在定性无争议的诈骗案件中,越早退赔越有利
我国推行的"认罪认罚从宽处罚"制度体现了刑事司法实践的重大进步,该制度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的特点具有重要启示意义。具体到诈骗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初期即积极退赔,既能彰显其真诚悔罪态度,又可及时恢复被害人合法权益,有效控制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这种积极的退赔行为,将为后续争取侦查阶段取保候审、审查起诉阶段不起诉决定以及审判阶段缓刑适用创造有利条件。
2、书面谅解的重要性
虽然被害人谅解并非诈骗罪适用缓刑的法定要件,但促成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本身就是社会关系修复的重要体现。这种和解局面有助于争取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提出从宽处理建议,以及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量刑建议。因此,作为律师,在办理诈骗类案件时,应当通过专业法律解读,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完成赔偿,进而获得被害人出具的书面谅解材料,为争取从轻处罚创造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子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