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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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基本案情
2016年6月18日,被告人在北京市丰台区六里桥某超市门前,以能够帮助被害人韩某招揽水道清理工程为由,骗取韩某现金人民币2万元。
2018年9月11日,被告人在朝阳区某小区内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劲松派出所民警查获,后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派出所民警传唤到案。
公诉机关以涉嫌诈骗罪,将被告人羁押,同年10月18日被逮捕。后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事情发生后,当事人家属联系到现京尹律所主任律师林艳华代理本案诉讼,力争最好的结果。
林艳华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查阅所有相关材料,基于诈骗罪的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深入研究,确定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包括诈骗罪的证据要件、量刑标准等。积极指导当事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第一时间赔偿被害人人民币2万元,获得被害人谅解。
本案庭审中,林艳华律师指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已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故对其酌予从轻处罚。
最终,人民法院依法采纳了林艳华律师的辩护意见,被告人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林艳华律师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在涉嫌诈骗罪的案件中辩护策略,通常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主体方面
如果行为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者行为时无刑事责任能力,可以提出不具备犯罪主体资格的辩护。
2、事实方面
详细审查案件事实,包括涉案金额、手段、后果等,如果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做出无罪辩护或者将涉案认定金额予以纠正。
3、证据方面
对指控的证据进行严格审查,如果证据之间存在矛盾,或者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存在问题,可以申请法院排除非法证据,并提出辩护意见。
4、罪轻方面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法律的适用提出罪轻辩护,比如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是否完全符合,是否存在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被害人谅解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