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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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被告人在某服装厂门口遇见6周岁的女童被害人,以分享零食、观看手机为由,将其诱骗至该厂二楼至三楼的楼梯拐角处。随后,被告人对女童实施猥亵行为,包括触摸其隐私部位,并诱导女童自行脱下内裤、帮助其进行自慰等不当动作。
同月21日晚,被告人再次前往该服装厂门口寻找被害人,将其带至附近一处无人空地,以“帮忙挤脓”为借口,露出生殖器要求被害人用手触碰,并将精液滴至被害人手上。事后,被告人用卫生纸为被害人擦拭,并将使用过的纸团丢弃在现场。
6月21日,被害人父亲获悉情况后报警。次日,被告人被公安机关抓获。警方以涉嫌猥亵儿童罪将其刑事拘留,随后羁押于看守所。
事情发生后,被告人亲属联系到北京京尹律所并达成委托,律所安排刑事办案经验丰富的刘杉律师代理本案,力争最好的结果。
02 本案结果
刘杉律师接手本案后,多次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基本情况。同时,仔细查阅案卷材料,确定辩护策略。
另一方面,刘杉律师第一时间告知被告人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并积极协助被告人赔偿受害者,取得了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谅解。此外,针对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的事实,刘杉律师指导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本案庭审中,刘杉律师指出:
一、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知道的全部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本次犯罪是初犯、偶犯,其主观恶性小;
三、本案并非发生在公共场所,未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依法不应加重处罚;
四、被告人在案发后深刻反省自身行为,真诚认罪悔罪,其家属已主动代为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并取得书面谅解。
根据以上事实,请求法院本着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也充分考虑本案的特殊性与被告人的悔罪表现,给予其改过自行的机会,以体现罪与责相适应。
最终,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采纳了刘杉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如下:被告人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本案刑事判决书
03 律师观点
刘杉律师
综上,被告人认罪认罚,积极赔偿,真诚悔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04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六十七条 【自首和坦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法院对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处理】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