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京尹律所代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案,精准辩护,当事人获从轻处罚!

01 基本案情



2017年11月至12月间,在北京市丰台区某村棚户区改造及环境整治项目(非住宅4标)中,被告人向参与该项目腾退工作的北京某投资管理公司副经理傅某、北京市丰台区某村委会下某村村民组长助理何某提出请托,傅某、何某及参与该项目腾退及评估工作的袁某、杨某、蔡某、王某,通过提高被腾退房屋成新等方式,为被告人增加腾退补偿款提供帮助。为此,被告人分两次给予上述人员钱款共计人民币80万元。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告人委托京尹律师代为辩护。


02 本案结果


京尹律师接手本案后,多次会见被告人,仔细研究案卷,深入分析案情,广泛查阅相关的法律规定,并多次与检察官沟通交流,指导被告人积极主动交代罪行。


本案庭审中,京尹律师指出: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无前科劣迹,并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应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采纳了京尹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如下:被告人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03 律师观点


什么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该罪的立法目的,是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与企业内部治理秩序,防止非国家工作人员因收受贿赂而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利益或市场公平。

04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六十一条【量刑根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