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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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基本案情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向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告人委托京尹律师代为辩护。
02 本案结果
京尹律师接手本案后,多次会见被告人,仔细研究案卷,深入分析案情,广泛查阅相关的法律规定,并多次与检察官沟通交流,指导被告人积极主动交代罪行。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采纳了京尹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如下:被告人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03 律师观点
什么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该罪的立法目的,是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与企业内部治理秩序,防止非国家工作人员因收受贿赂而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利益或市场公平。
04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一般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