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6125-618
地址: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8号国际财源中心(IFC)B座6层
01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杨某某,原是某房地产公司负责人,2019年3月,因涉嫌逃税罪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依法逮捕,后羁押于西安市某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及所属房地产公司,以涉嫌逃税罪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于2022年3月作出(2019)陕xx刑初xx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杨某某及房地产公司不服,提出上诉。2022年5月,市中院做出裁定:撤销(2019)陕xx刑初xx号刑事判决;发回重审。
之后,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10月作出(2022)陕xx刑初xx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杨某某仍然不服,再度提出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法院在未对被告单位公司进行依法审判的情况下,认定公司构成逃税罪,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安市某区人民法院(2022)陕xx刑初xx号刑事判决。二、发回西安市某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案重审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委托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诉讼。
02 本案结果
之后,在法院审理期间,西安市某区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对被告杨某某的起诉。
本案裁定书
03 律师观点
本案争议焦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一条“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的规定,对被告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以单位构成犯罪为前提。
本案中,西安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单位某房地产公司、被告人杨某某构成逃税罪,向西安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西安市某区人民法院以公诉机关一直未能确定被告单位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导致在较长时间内无法对恒阳公司继续审理为由,于2023年9月日裁定对该单位中止审理;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杨某某以逃税罪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及第一百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的规定,原审法院在未对被告单位进行依法审判的情况下,认定被告公司构成犯罪,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
04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二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