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京尹律所程敬然律师,代理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涉案2亿多,当事人获从轻处罚!

01 基本案情




2013年7月至2021年10月期间,被告人在北京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先后担任业务员、销售经理等职务。在公司上级领导陈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的组织、指挥下,被告人通过参与组织“一日游”、宣讲会等活动,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地,面向社会公众(其中多数为60岁以上老年人)公开宣传所谓“绿卡项目”“享老体验项目”“矿泉水投资项目”等,并以承诺定期支付高额回报为诱饵,为北京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非法吸收公众资金,从中获取业务提成。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参与吸收资金涉及投资人900余名,累计吸收资金人民币2亿余元,其中包括复投资金人民币7000余万元。其在任职期间,共获取公司以工资、提成等形式发放的收入人民币180余万元。


2025年6月,被告人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公安机关因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5年6月对其依法刑事拘留,同年7月经批准执行逮捕,后羁押于北京市某区看守所。

案发后,当事人及其亲属经多方咨询,最终委托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本所指派办案经验丰富的程敬然律师担任辩护人,依法参与本案诉讼,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争取最佳的法律结果。


02 本案结果


程敬然律师接手本案后,通过多次会见被告人、细致查阅全部案卷材料,重点梳理资金流向、参与程度、主观认知等关键事实,准确把握案件细节与争议焦点。

在审查起诉阶段,程敬然律师向被告人家属详细阐释退赃退赔的法律意义,并指导其代为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50余万元。该笔款项依法冻结于办案机关指定账户,为后续量刑协商及财产处置奠定基础。


本案诉讼过程中,程敬然律师指出:
1、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态度诚恳,依法可适用从宽处理;
2、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主观恶性较小,应认定为从犯;
3、具有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事实的法定从轻情节;
4、在提起公诉前主动退赔人民币150余万元,有效挽回了经济损失;
5、系初犯、偶犯,一贯表现良好。

基于上述事实与情节,程敬然律师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以实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罚目的。


最终,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采纳了程敬然律师的辩护意见,并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二、责令被告人退赔违法所得人民币一百八十余万元,发还投资人。

三、冻结的被告人名下银行账户内余额,并入被告人的退赔项执行。


至此,本案经过程敬然律师的专业辩护,在涉及金额特别巨大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实现了较好的量刑效果,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刑事判决书


03 律师观点




程敬然律师


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于以下三个方面:


一、被告人参与程度与地位认定


本案需准确界定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地位与作用。程敬然律师提出,被告人虽参与吸收资金,但仅担任业务员、销售经理等职务,在犯罪组织中受上级领导指挥,所起作用辅助、次要,依法应认定为从犯。此节关乎对其主观恶性与刑事责任大小的准确评价。


二、犯罪金额的认定标准

涉案总金额达人民币2亿余元,其中包含复投资金7000余万元。对于复投部分是否应重复计算为犯罪数额,以及被告人实际造成的社会损失认定,需依据相关司法解释予以审慎界定,准确区分吸收资金数额与实际损失数额。


三、量刑情节的认定与适用


被告人具备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多项从宽情节,但因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且涉及众多老年投资者。如何在量刑时平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综合考量其从犯地位、退赃情况与犯罪危害性,成为量刑阶段的核心争议。


04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 【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罚金的缴纳、减免】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七条 【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一条 【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