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承揽合同纠纷】对方反诉索要50万违约金仅支持10万!京尹律所程敬然律师代理承揽合同纠纷案,胜诉!对方支付剩余价款及利息

01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原告(反诉被告)某雕塑有限公司(承包方、乙方)与被告(反诉原告)某展览展示有限公司(发包方、甲方)签订《建筑工程雕塑设计制作安装合同》,约定乙方依据甲方提供的图纸内容进行某街道冬奥特色雕塑设计制作安装。作业内容为按照甲乙双方确认的图纸进行雕塑冰墩墩、雪容融设计、制作、运输、安装、竣工验收,5年质保期。

工程计划于2019年11月30日开工,于2019年12月29日竣工。自甲方通知进场之日起,至工程全部竣工共30日。合同总价为397500元。误期责任约定如乙方未能按工期完成合同要求,必须向甲方支付每日5万元违约金并承担甲方由此引发的所有相关损失,甲方在当期工程款项中扣除。约定合同签订后,甲方向乙方支付价款的30%作为工程备料款119250元,雕塑安装验收完成后支付65%进度款,剩余5%款项在质保期满后3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合同另有材料与设备、工程保修等内容的约定。

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款项119250元。双方认可原告于2019年11月30日进场施工。期间,原告于2019年12月30日将制作好的雕塑雪容融安装完成,但雕塑冰墩墩因在安装过程中炸裂,经两次重作后于2021年4月21日安装完毕,即原告交付全部工作成果的日期为2021年4月21日。

后因被告一直未支付剩余合同价款,原告雕塑公司遂委托现京尹律所程敬然律师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剩余价款及利息。

02 本案结果

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认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原告交付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且严重逾期,给被告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承担违约责任后,被告不欠付原告款项。遂提起反诉,要求原告当事人支付违约金50万元。

程敬然律师接手本案后,全面梳理了案件事实与合同约定,代理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被告支付剩余合同价款及逾期利息,并针对被告提出的反诉请求(要求支付违约金50万元)进行有力抗辩。

本案庭审中,程敬然律师指出,双方签订的承揽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完成全部雕塑的制作安装并投入使用,被告理应支付剩余款项;同时,针对被告主张的高额违约金,强调其金额明显过高、缺乏合理性,且原告并非无故逾期,曾因雕塑冰墩墩在安装过程中炸裂而两次重作,存在客观原因,且双方已就工期进行过协商调整。

最终,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展览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某雕塑公司支付合同价款258375元并支付利息;

二、反诉被告某雕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反诉原告某展览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0元;

三、驳回反诉原告某展览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至此,人民法院依法采纳了程敬然律师关于被告应支付剩余价款的代理意见,并综合考虑案件事实,将对方主张的50万元违约金合理调整至10万元,有效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判决书


03 律师观点


程敬然律师


本案争议焦点


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签订的雕塑设计制作安装合同,约定原告依据被告提供的图纸内容进行某街道冬奥特色雕塑设计制作安装,被告支付价款等内容,为承揽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自觉履行。

案件中,被告认可未支付剩余合同价款278250元,原告于2021年4月21日交付全部工作成果并已投入使用,被告理应及时支付合同约定进度的款项,其拖欠行为不妥。现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对应进度价款258375元并支付利息,该诉讼请求合理,法院予以支持,但原告请求自工作成果交付前的2020年1月1日起支付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酌情确定利息的起算日期为2022年7月20日。

对反诉原告提出支付违约金50万元的反诉请求,法院审理认为,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重作造成工作成果延迟交付的,承揽人应当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案件中,反诉被告于2019年11月30日进场施工,与合同约定的计划开工日期相符,其应于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2019年12月29日交付全部工作成果。因反诉被告制作的雕塑冰墩墩在安装过程中炸裂经两次重作后于2021年4月21日才安装完毕,晚于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存在延误工期的违约行为。法院认定反诉被告的误期时间为2019年12月30日至2021年4月21日,理应承担违约责任。

现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支付违约金,该反诉请求合理,法院予以支持,但双方约定每日5万元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反诉原告虽然自行调减为50万元,但在其未举证证明实际损失达到或超过50万元的情况下,该金额不具有合理性,仍应认定为违约金数额较高。综合考虑反诉被告交付成果与制作要求不符、实际延误工期一年有余、雕塑产品涉及冬奥会具有特殊性等实际情况,法院酌情确定违约金的金额为100000元。


04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第七百八十一条 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