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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二审判决书
王亭玉律师
传媒公司主张不应退还陈某相应服务费。对此,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双方签订的合同中虽未明确授课老师资质,但根据附件中载明的“安排合适的声/台/形/表专业老师”,实际中传媒公司为陈某安排的授课老师郝某及杨某均系在校生,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二位有辅导教学的经验,结合在培训过程中存在更换老师、变更上课形式的情形,陈某虽未提出异议,但结合上述情形,传媒公司在提供服务中存在一定瑕疵,可以认定存在违约行为。一审法院酌情确认退还部分服务费,并不明显不妥,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就传媒公司认可支付的1959.26元,系其对自身权利处分,法院不持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