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清算责任纠纷】京尹律所合伙人律师王亭玉代理公司清算责任纠纷案,胜诉!合同解除的同时,对方退还承租款并支付违约金

01 基本案情


2023年4月,原告当事人和北京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北京长短租公寓合作经营合同》,约定双方就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某酒店/长短租公寓项目中的某号房屋合作经营,期限2023年4月2日起至2038年4月1日。原告一次性缴纳合作经营承租款总额188000元。合作经营者每年享有所交纳合作经营承租款15%的经营收入,经营收入按季度支付到合作经营者指定银行账户。

原告缴纳合作经营承租款188000元后,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6日决议解散,唯一股东被告人崔某作为公司清算组负责人,在未实际清算且未通知原告的情形下,于2023年12月26日注销公司。


因未收到2025年4月2日后的经营收入,原告当事人催促付款无果后,于2025年9月21日邮寄《解约通知书》,载明《北京长短租公寓合作经营合同》于2025年9月18日解除,通知被告支付2025年4月2日至9月18日期间的经营收入、返还经营承租款等内容。


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当事人特委托京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王亭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与北京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北京长短租公寓合作经营合同》于2025年9月22日解除;被告退还经营承租款188 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等。

02 本案结果


王亭玉律师代理本案后,首先对案件证据材料进行了系统梳理,指导当事人完成通知解约流程,同时调取了原告与北京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北京长短租公寓合作经营合同》、付款凭证、银行转账记录、《解约通知书》及邮寄凭证等全套书证,核实了合同履行期间经营收入的支付情况。


此外,围绕合同性质界定、清算义务人责任、合同解除效力等争议,王亭玉律师代原告起草了起诉状,计算了经营收入及违约金的具体数额,并指导原告收集整理了完整证据材料提交至人民法院。


本案诉讼过程中,被告崔某、第三人北京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当庭答辩、陈述、举证、质证的权利。


案件庭审中,王亭玉律师指出:因北京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已于2023年12月26日注销,合同主体已不存在,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依法享有合同解除权,原告于2025年9月21日向被告邮寄《解约通知书》,依约到达即生效,合同应于2025年9月22日解除;关于责任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第十九条及第二十条之规定,被告崔某作为公司唯一股东和清算义务人,在公司解散后未依法通知已知债权人,且在未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以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登记,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关于款项返还,合同解除后,被告应返还原告尚未使用的经营承租款,并参照合同约定的经营收入标准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使用费,同时因崔某的恶意注销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金。

最终,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采纳了王亭玉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如下:


一、原告与案外人北京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23年4月2日签订的《北京长短租公寓合作经营合同》于2025年9月22日解除;

二、被告崔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退还经营承租款188 000元并支付违约金(以188 000元为基数,自2025年9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


三、被告崔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25年4月2日至9月22日的经营收入13 36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3 366元为基数,自2025年9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判决书


03 律师观点




王亭玉律师


本案争议焦点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


案件中,原告与北京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北京长短租公寓合作经营合同》,约定双方进行合作、期限15年,原告支付款项188 000元、有权按季收取经营收入,并约定各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等内容。该经营合同系原告与案外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自觉履行。


现北京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合作期限内被注销,致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原告请求确认双方的经营合同于2025年9月22日解除,该诉讼请求合理,法院不持异议。


合同解除后,原告要求退还经营承租款188 000元、按照约定收取截至解除日的经营收入并获得违约赔偿的诉讼请求,未发现违反法律规定或不符合合同约定之处,且诉请金额及违约金计算标准合理,法院均予以支持。


被告作为北京某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及执行董事,在公司注销前理应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履行通知等相应职责。被告未到庭,亦未对此举证予以证明。原告诉请被告承担《北京长短租公寓合作经营合同》相应责任,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04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一条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 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