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6125-618
地址: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8号国际财源中心(IFC)B座6层
01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至2023年4月间,北京某公司(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与当事人黑龙江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先后签订16份《销售合同》,约定黑龙江某公司向北京某公司采购纳米二氧化硅、气凝胶纤维泥、气凝胶保温毡、气凝胶保温膏、纳米气凝胶粉等产品,货款总计1,806,150元,其中气凝胶纤维泥货款为1,347,000元。合同明确约定,结算方式为"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3日内付全款",产品质量按北京某公司企业标准执行。
03 律师观点
曲大富律师

陈鹏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