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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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基本案情
原告当事人北京某餐饮公司与被告北京某酒店有限公司于2020年签订为期三年的《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酒店一层西门南侧使用面积为120平方米的房屋出租给乙方用于餐饮经营,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用途。租期自2020年2月28日至2023年2月27日。合同到期后,双方于2023年2月28日续签三年,租期自2023年2月28日至2026年2月27日。
另一方面,针对被告酒店单方解约的行为,王超律师重点固定了其未足额减免租金及强制解除合同的证据链,并围绕补充协议中“根据政府指导意见调整”的约定,详细论证原告主张再减免3个月租金的合理性。同时,就保证金返还、违约金及滞纳金计算等事项逐项核算,制定了周密的诉讼策略。
03 律师观点

王超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