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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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按照双方约定,本应2021年7月底8月初完成全部发货,但至今仍有部分货物未发。现根据客观实际情况,已经过了销售羽绒服的最佳季节,北京xx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杜某某、王某逾期发货的行为给原告魏某造成了损失,且经鉴定,所发货物标注的含绒量与实际并不符,魏某经多次催告赔偿未果,遂委托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春柳代理诉讼,诉至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律师观点】
自己的当事人(原告)魏某收取第三人周某、黄某的订货款之后将款项支付给被告杜某某和王某,相当于北京xx服装服饰有限公司向周某、黄某发货。这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买卖合同。原告魏某与北京xx服装服饰有限公司之间应认定存在买卖合同。北京xx服装服饰有限公司迟延发货、未足额发货的事实属实,应属于违约,故魏某有权要求该公司退还未发货部分的货款。
【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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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