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缔约过失纠纷】京尹律师代理被告缔约过失纠纷案,以最小的成本和代价达成和解

01  基本案情





徐某(原告)主张:2020年6月,其在招聘平台上看到北京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发布的“平面设计师”的岗位招聘信息。投递简历后,北京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布置了工作任务作为考核内容,6月16日,北京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形式,确定了聘用事项。对于聘用意向,原告徐某予以接受并且放弃了其他公司的应聘面试机会。

但到了6月17日,北京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故取消了之前做出的聘用决定,改为兼职名义聘用徐某近一个月,徐某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诚信原则,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遂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支付赔偿金等损失及约定工资三倍约定共计27000 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以及误工费10000 元等。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北京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认真咨询了多家律所之后,委托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李冲冲律师应诉。



02   法院判决



本案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北京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原告徐某调解款 1000 元 ;
二、双方就本案别无其他争议。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03   律师观点



京尹律师李冲冲:

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而使另一方当事人信赖的利益遭受损失,而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失是一种信赖利益的损失,即缔约人信赖合同有效成立,但因法定事由发生,致使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等而造成的损失。

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是对信赖利益损失的赔偿,应限于信赖利益损失的范围。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三个方面:(1)缔约费用。如为订约而赴实地考察所支付的费用,为订约而支付的往来函电的费用。(2)履约的费用。包括准备履约支出的费用和实际履行支出的费用。(3)合理的间接损失。如由于信赖合同将要成立而与对方订立无效合同,从而丧失与第三人订立有效合同的机会而产生的损失。

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赔偿近四万元的损失,最终仅以1000元达成和解,律师李冲冲务实高效、负责到底的办案准则,既高效解决了矛盾纠纷,同时又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 李冲冲


04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