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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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基本案情
原告成都某园艺管理中心与被告龚某多次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及口头约定,双方约定原告将位于绵阳市涪城区门面租赁给被告龚某使用,被告承租该房屋用于经营酒店。被告龚某接收租赁物后,对租赁物进行了“维修和加固外墙”及装修工作。在装修过程中,被告龚某与被告四川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签订了装饰设计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四川某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为被告龚某提供案涉房屋室内装饰设计服务设计服务,合同价款为 240,000.00 元。2018 年 1 月10 日,被告龚某与被告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酒店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酒店外墙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被告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完成对案涉房屋的外墙美化修补、室内装饰修补、装饰装修工程等,合同总价款为 3,400,000.00元。
2018 年 5 月,被告龚某与被告北京某装饰有限公司签订了《北京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对工程内容及承包范围没有进行约定,合同价款 1,631,359.30 元。合同签订后,被告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某装饰有限公司对案涉房屋进行了装修。后因被告龚某未履行支付租金义务,原告成都某园艺管理中心于 2021年9月20日、2021年11月8日两次解除了与被告龚某关于案涉房屋、场地的租赁合同。至租赁合同解除之时,被告龚某已投入了较大资金完成了对案涉房屋的部分装修。原告成都某园艺管理中心以被告龚某在装修过程中拆除了原有装修为由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03 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