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工程合同纠纷】京尹律师代理工程款合同纠纷案,达成和解,共追回欠款104万余元。

01  基本案情




案情一:

2019年2月28日,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北京万科翡翠公园学校园林工程分包给北京某绿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施工,与北京某绿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签订《北京万科翡翠公园学校园林工程合同》,合同约定了合同价款、承包范围、工期付款方法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该工程所在地为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北京某绿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施工完毕后,2019年8月14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某绿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就该施工项目在验收合格后进行了结算,合同金额 16 879 914.88 元,结算金额 17 501 137.02 元。但是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仅支付给北京某绿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工程款 16 665 436.65 元,尚欠北京万联绿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质保款 835 700.37 元未支付。


案情二:

2019年7月20日,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北七家翡翠公园 02号地块教育综合体园林工程分包给北京某绿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施工,与北京某绿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签订《北七家翡翠公园 02 地块教育综合体园林工程合同》,合同约定了合同价款、承包范围、工期付款方法及违约责任等内容,该工程所在地为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北京万联绿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施工完毕后,2021年7月20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21年7月15日,建设单位代表以及物业单位以及北京万联绿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三方签订《竣工移交证书》,确认涉案工程已移交给物业。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某绿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就该施工项目在验收合格后进行了结算,合同金额 7 693 908.52 元,结算金额 4 236 174.9 元。但是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仅支付给北京某绿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工程款 4 029 058.18 元,尚欠北京某绿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质保款 207 116.72 元未支付。

综上所述,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北京某绿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委托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冲冲代理诉讼,起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欠款 207 116.72 元和835 700.37 元及相对应的利息。


02  案件结果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针对案情分别主持了两次调解,当事人均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调解结果一:

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北京某绿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工程款 835 700.37 元,于2023年12月15 日前付清;二、若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该利息在执行时不进行重复计算。

调解结果二:

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北京某绿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工程款 207 116.72 元,于 2023年12月15日前付清;二、若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该利息在执行时不进行重复计算。

(经两次调解,本案当事人北京某绿艺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共计追回工程款1042817.09元。)


03  律师观点



京尹律师李冲冲

法院调解工程欠款纠纷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 法院会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法律规定,对工程欠款纠纷进行评估,确定欠款金额和付款时间等。

2. 在法院主持下,纠纷当事人会与有调解意愿的另一方进行协商,商讨解决方案和还款计划。

3. 在协商过程中,法院会对当事人进行法律解释和引导,帮助他们了解自身权利和义务,促进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4. 如果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法院会要求双方签署调解协议,并在调解协议中明确还款时间、金额、方式等,并具有法律约束力。

5. 如果在调解过程中无法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将依法进行裁决,裁决结果具有法律强制力。



04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