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京尹律师代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胜诉!助当事人追回欠款110万余元!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就北京某项目地块园林工程分包给北京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施工,并与园林公司签订《工程合同》,合同约定了合同价款承包范围、付款方法及违约责任等内容。园林公司施工完毕后,2021年4月30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22年10月11日,北京某房地产公司与园林绿化公司就该施工项目在验收合格后签订《结算汇总表》,合同金额3861514.78 元,结算金额4209 731.64元。但是,北京某房地产公司仅支付园林绿化公司工程款2836480.57元。现该施工项目质保期已届满,北京某房地产公司尚欠园林绿化公司工程款1373251.07元未支付。在本案起诉后,北京某房地产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支付工程款136735.17 元。经催要,北京某房地产公司仍未支付其余欠款。

北京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认真咨询了多家律所之后,最终委托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李冲冲代理本案诉讼,将北京某房地产公司起诉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北京某房地产公司给付剩余工程款及相应利息。



二、案件结果



京尹律师李冲冲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积极了解案情,收集和分析合同文件、工程进度报告、付款凭证、通讯记录等。和当事人沟通,了解工程进行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包括工程质量、进度、资金流向等;收集相关证据,包括书面文件、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等。

庭审中,李冲冲律师指出,案涉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在己方当事人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案涉工程已经验收合格,且双方已就合同价款进行结算确认,质保金约定的给付时间亦已届满,现委托人要求房地产公司支付欠付的工程款1189135.66元,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最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依法采纳了京尹律师的代理意见,经审理判决如下: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工程款1189135.66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




三、律师观点



根据《民法典》有关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本案中,北京某房地产公司公司与某园林绿化公司签订的案涉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园林绿化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案涉工程已经验收合格,且双方已就合同价款进行结算确认,质保金约定的给付时间亦已截至,现园林绿化公司要求房地产公司支付欠付的工程款1189135.66元,理由正当,于法有据。

对于园林绿化公司要求的利息,因案涉施工合同约定,园林绿化公司需要提供全部结算款的发票后,房地产公司付款至本工程结算额的95%,且工程结算款在之后有所变更,故除质保金外,截止到2023年12月29日之前,园林绿化公司要求的欠付工程款1122426.11元的逾期利息损失,应自园林绿化公司于2023 年4月13日出具最后一张发票之日起次日予以计算;质保金203444.72元,因双方约定质保金自工程全部交付至甲方之日起预留两年,并约定于2023年4月20日后付,故应自2023年5月1日起计算逾期利息损失。在2023年12月29日五和万科公司另行支付工程款136735.17元后,利息计算基数予以相应的变更。园林绿化公司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应当予以采纳。



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