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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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北京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认真咨询了多家律所之后,最终委托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李冲冲代理本案诉讼,将北京某房地产公司起诉至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北京某房地产公司给付剩余工程款及相应利息。
二、案件结果
最终,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依法采纳了京尹律师的代理意见,经审理判决如下: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北京某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工程款1189135.66元并支付逾期利息损失。
三、律师观点
对于园林绿化公司要求的利息,因案涉施工合同约定,园林绿化公司需要提供全部结算款的发票后,房地产公司付款至本工程结算额的95%,且工程结算款在之后有所变更,故除质保金外,截止到2023年12月29日之前,园林绿化公司要求的欠付工程款1122426.11元的逾期利息损失,应自园林绿化公司于2023 年4月13日出具最后一张发票之日起次日予以计算;质保金203444.72元,因双方约定质保金自工程全部交付至甲方之日起预留两年,并约定于2023年4月20日后付,故应自2023年5月1日起计算逾期利息损失。在2023年12月29日五和万科公司另行支付工程款136735.17元后,利息计算基数予以相应的变更。园林绿化公司主张的利息计算标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应当予以采纳。
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