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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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二、案件结果
驳回原告李某珍、任某斌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李某珍、任某斌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但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该协议存在以上情形。任某斌虽申请鉴定,确认 《股权转让协议》上签字非本人签字,以证明该协议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但在该协议签订后,郝某1即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任某斌作为股东随时可查看工商信息,但其未提出异议,且在此后数年期间,任某斌未实际行使股东的相关权利义务,可视为其对 股权转让知情且同意。故李某珍、任某斌要求确认协议无效,依据不足,应不予支持。
林艳华律师
杜雨欣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