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商品房买卖纠纷】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代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助当事人追回购房款45万余元。

一、基本案情




2018年3月1日郭某某与霸州市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位于河北省霸州市某项目商品房及地下室,房款共计455060元。后双方于2020年4月20日签订《终止协议书》解除购房合同,但霸州市某房地产公司一直未退还郭某某购房款。

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郭某某委托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向法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霸州市某房地产公司退还其购房款。

二、案件结果

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发现,霸州市某房地产公司涉及退房客户较多,且周期较长,诸事推诿,很大程上影响了当事人郭某某的相关权益。

京尹律师明确指出:既然当事人郭某某与霸州市某房地产公司已签署《终止协议书》解除了购房合同,那么霸州市某房地产公司就应依法予以退回购房款项。

最终,法院经审理采纳了京尹律师的意见,并最终达成调解协议:霸州市某房地产公司向郭某某退还455060元,如未按期履行,郭某某有权主张5万违约金并强制执行 。

三、律师观点

商品房买卖纠纷同其他商品买卖纠纷一样,属于民事纠纷,适用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实践中,由于购房者与开发商所处的地位不同,代表的利益不同,因此很容易在某些问题上产生分歧。当矛盾产生时,购房者可以采取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购房者与开发商在交易过程中可能会因为信息不对称、合同条款理解差异、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等因素产生分歧。在面对这些矛盾和纠纷时,购房者应当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时,购房者应当保留所有相关证据,如合同、付款凭证、通信记录等,以便在需要时能够有效证明自己的权益。同时,合理的法律咨询和律师代理也非常重要,以确保在维权过程中能够得到法律上的正确指导和帮助。

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