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京尹律所主任律师潘伟,代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胜诉!一审判决被依法撤销。

一、基本案情




钟某是北京某健身中心经营者。2015年,钟某对承租的北京某商业大楼地下一层进行装饰装修。经人介绍与北京某装饰有限公司就装修工程进行洽商,双方便签订《北京市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100万元。同日,又签订了《工程款支付补充协议书》,约定若另有追加则经双方签字确认。

装修完成后,某装饰有限公司拿出一个未经钟某确认的170余万元预算报告,要求钟某支付所谓追加的合同款项,钟某不同意,某装饰有限公司便将钟某诉至法院。

本案一审依据错误鉴定,判决钟某需给付某装饰有限公司40万元追加的装修费用。钟某不服,委托现京尹律所主任律师潘伟向法院提起反诉,因为钟某发现泳池漏水,要求某装饰有限公司对游泳池漏水部分进行修复,只因装饰公司认为钟某欠付工程款,未进行修复,钟某便自行进行修缮。某装饰有限公司应向钟某支付相应维修费20万元。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

二、法院判决

本案庭审中,潘伟律师指出: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对增项部分的费用,钟某无需支付。某装饰有限公司施工后,将装修好的北京某健身中心交付给钟某,钟某在经营中,发现泳池漏水问题,让某装饰有限公司进行修复,某装饰有限公司因钟某欠付工程款,并未进行修复。钟某便自行进行修缮,某装饰有限公司应当向钟某支付相应维修费20万元。

最终,人民法院依法采纳了潘伟律师的代理意见,并作出判决:撤销一审判决。



三、律师观点




潘伟律师


《民法典》明文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于合同中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本案中,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工程款若另有追加则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而另一方并未经过当事人签字确认,其行为未按约定协议履行,应承担相应责任。

生活中,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一定要留意细节,对于双方的权利、义务、维修责任、违约处罚等条款及保修都应列明,以免日后引起法律纠纷。

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当事人认为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