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建筑装饰工程买卖合同纠纷】京尹律所胡若晖律师代理建筑装饰工程买卖合同纠纷案,胜诉!追回本金16万余元和逾期利息。

一、基本案情




2020年7月,原告当事人北京某公司与被告某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曾用名:江苏南通某装饰装潢有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约定由原告公司为某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位于青岛南开建设学校项目装修工程供应外墙仿石砖材料,合同实际总价款264384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公司依约履行,全部材料已按时供应完毕,后,某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仅向原告支付货款100000元。尚有余款164384元未付。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北京某公司委托现京尹律所胡若晖律师代理本案,将被告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合同款164384元和逾期付款损失。



二、案件结果



胡若晖律师接受委托后,详细审查了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积极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证据,包括合同文本、付款凭证、工程进度报告等。随后,胡律师与当事人进行深入沟通,了解案件的具体情况和争议焦点,根据事实和法律,为当事人制定最佳的诉讼策略。

本案庭审中,胡律师指出:当事人公司与被告建筑装饰工程公司签订的《材料(外墙仿石砖)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现被告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尚欠当事人公司164384元未付,已经构成违约,故原告当事人请求被告公司支付剩余货款的理由,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最终,人民法院依法采纳了胡若晖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北京某公司货款164384元;

二、被告江苏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北京某公司以164384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




本案判决书

三、律师观点




胡若晖律师



本案中,当事人北京某公司与某建筑装饰工程公司签订的《材料(外墙仿石砖)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真实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履行各自的义务。2021年4月,北京某公司向被告某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出具《材料商对账表》,共向某建筑装饰工程公司供货价值264384元。现某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尚欠叁某乙某某公司164384元未付,已经违约,故原告北京某公司请求被告某建筑装饰工程公司支付货款164384元,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

关于逾期付款损失,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货款于材料进场验收合格之后按实际验收合格的收货工程量办理入库手续并在一月内付清。”2020年11月,材料全部办理入库,故应以164384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及合同相对性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及合同相对性原则】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合同履行的原则】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的种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金钱债务继续履行】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