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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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北京某公司委托现京尹律所胡若晖律师代理本案,将被告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合同款164384元和逾期付款损失。
二、案件结果
二、被告江苏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北京某公司以164384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
三、律师观点
胡若晖律师
关于逾期付款损失,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货款于材料进场验收合格之后按实际验收合格的收货工程量办理入库手续并在一月内付清。”2020年11月,材料全部办理入库,故应以164384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