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电商直播服务合同纠纷】京尹律所曲大富律师团队代理服务合同纠纷案,成功助当事人避免100万元损失!

一、基本案情




原告为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9月,被告王某与原告就被告为原告提供独家直播服务达成合意,约定被告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任何相同或相似的直播平台进行合作。双方约定,服务期限为2020年9月7日起至2021年9月6日,期满后服务期限自动延续1年。

在上述直播服务期限内,被告为*音提供直播服务。原告认为,被告的上述行为已严重违反《直播服务协议》的相关约定,构成严重违约。根据《直播服务协议》第8.2条的约定,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故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继续履行协议并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

事情发生后,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被告王某特别委托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曲大富律师团队应诉。

二、法院判决

曲大富律师团队接手本案后,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进行深入的分析和研究。他们不仅仔细审查了案件的所有细节,还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了详尽的探讨,以确保能够准确无误地理解和表达当事人的意愿和权益。在充分准备的基础上,曲大富律师团队精心撰写了代理词,力求在法律框架内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合法权益。

最终,在经过多次沟通和协商后,原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经审理裁定,原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准许原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至此,曲大富律师团队成功帮助当事人避免100万元的损失。



三、律师观点




曲大富律师




陈鹏律师


查嫣媛律师


实习律师 张钰




一、原被告双方就《直播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明确约定签署方式,《协议》中被告电子签名无法认定为可靠的电子签名,该《协议》未成立,不产生法律效力。

《协议》条款1.1约定:“本协议签署后,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要求进行实名认证,并将协议扫描件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上传甲方平台管理后台,同时将协议原件交付甲方。”条款11.6约定:“本协议自甲方盖章且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条款5.14也确认原告具有相关材料的形式审查义务。

我方提供的证据4某平台签署协议要求中,就同类协议签署明确写明需要在邮箱内下载电子版协议,打印后在签名栏签字,并在每页右下角空白处签字且需按指印;将协议扫描或拍照,保证文字清晰可见,签名、指印及协议内容、页码完整;手持身份证正面及反面拍照,保证身份证信息清晰可见;官方工作人员会在7个工作日内确认后,协议即签署成功。

现原告提供的《协议》中,被告签名处为打印体被告身份证号及姓名,不具有识别性。原告亦未提供《协议》或某平台签署协议中约定的扫描件及身份证复印件。《协议》未成立,不产生法律效力。《协议》中被告电子签名无法认定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二、除《协议》未成立,不产生法律效力外,《协议》各条款存在违反法律规定、违反公序良俗、显失公平、使用无效格式条款情形。

《协议》本身为格式合同,未遵循公平原则及诚实信用原则确认各方权利义务。以条款5、条款8、条款9为例,原告可以随时调整协议附件内容(条款5.2)、原告不负责账号安全(条款5.4)、不合理的违约条款(条款8.2、8.6)、原告基本免除自身各项责任(条款9.1、9.2、9.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四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协议》应当撤销或做无效处理。

同时,原告利用《协议》的不平等约定,要求被告在不合理的时间段进行直播,对被告的健康造成严重影响(证据为被告的病例),致使被告患病后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对直播时间段的要求违背公序良俗,作为其依据的《协议》应属无效。

三、即使假设原被告双方间存在合同关系,被告无违约行为,原告无违约损失,原告所主张的违约金于法无据,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原告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被告自2020年7月18日至2021年4月与案外人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进行直播合作(我方补充证据1、证据2),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为被告在“某直播”平台从事直播活动的管理人,被告将其某平台网络直播权益授权于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管理运营。后被告不在某平台进行直播(原告证据2、证据4时间一致),并于停播后与北京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完成主播退出流程。2021年11月12日,被告停播时间已达到半年,原告突然向被告发送《警告函》,被告才知道案涉《直播服务协议》的存在。

即使假设原被告双方间存在合同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原告应该就被告违约行为及原告损失进行举证说明,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存在违约行为及原告所受损失(原告证据5在主体、时间上均与被告无关),其所主张的违约金于法无据。

综上,原被告双方就《直播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明确约定签署方式,《协议》中被告电子签名无法认定为可靠的电子签名,该《协议》未成立,不产生法律效力;除《协议》未成立,不产生法律效力外,《协议》各条款存在违反法律规定、违反公序良俗、显失公平、使用无效格式条款情形;即使假设原被告双方间存在合同关系,被告无违约行为,原告无违约损失,原告所主张的违约金于法无据,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十三条: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六条: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