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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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一、被告北京某资源回收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王某返还租金101348 元;二、被告北京某资源回收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王某返还房屋押金100000 元;三、被告北京某资源回收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王某退还电费 7046.1元、电卡押金 250 元;四、被告北京某资源回收市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王某赔偿损失20000元;五、被告北京某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对被告北京某资源回收市场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律师观点
关于当事人要求被告北京某回收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北京某回收市场有限公司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某回收公司是北京某回收市场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北京某回收公司未举证证明其与北京某回收市场有限公司的财产相互独立,应对北京某回收市场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