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商事合同纠纷】京尹律所主任律师付馨苇代理合同纠纷案,胜诉!对方支付373万余元的同时,并承担连带责任。

一、基本案情




2021年1月,原告当事人公司与被告北京某文化有限公司签订了《技术服务框架协议》和《信息服务单》,约定原告公司为被告北京某文化有限公司提供专项网络技术服务,服务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双方约定在每个结算周期确认结算数据后进行结算。此后,双方于2021年8月27日签订了《补充协议》,进一步明确了服务内容和结算方式。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北京某文化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支付2021年7月至11月的部分服务费,总计3734485元。原告当事人公司多次催要未果,导致双方产生纠纷。为解决问题,原告公司、被告北京某文化有限公司及韩某某于2022年3月签订了《服务费支付协议》。该协议确认被告北京某文化有限公司应付而未支付的服务费金额为3734485元,并约定被告北京某文化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日支付150万元,于2022年4月20日支付2234485元。若未按时支付,北京某文化有限公司需按未付金额的千分之一每日支付滞纳金。另一被告韩某某同意为北京某文化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提供连带保证担保,并出具了连带责任保证承诺函,承诺以个人全部资产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尽管签订了《服务费支付协议》,被告北京某文化有限公司仍未按约定履行支付义务,韩某某也未履行担保责任。

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当事人遂委托现京尹律所主任律师付馨苇代理本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北京某文化有限公司支付逾期服务费3734485元及违约金,并要求另一被告韩某某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二、法院判决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付馨苇律师向法院提交了原告当事人公司的相关证据,包括《技术服务框架协议》、《信息服务单》、《补充协议》、《服务费支付协议》以及另一被告韩某某出具的连带责任保证承诺函等。这些证据有效证明了原告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被告北京某文化有限公司未按约定支付服务费,以及被告韩某某未履行担保义务的事实。

同时,在庭审中,付馨苇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意见,仔细陈述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同时提供了商事服务的金额计算和相关匹配的证据提交,这些证据有利的支持了当事人的主张,也为当事人提供又有法律专业又贴合公司实际情形的全面服务。另一方面,付馨苇律师与法院积极沟通,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表达和维护。

付馨苇律师指出:被告北京某文化有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被告韩某某作为担保人未履行担保义务的事实,应承担连带责任。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采纳了付馨苇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如下:

1、被告韩某某、被告北京某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公司3734485元及相应违约金(违约金以上述数额为基数,自2022年3月28日起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2、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律师观点




付馨苇律师



在服务合同纠纷中,连带责任的认定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连带责任是指多个债务人对同一债务负有全部清偿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在服务合同纠纷中,连带责任的认定通常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合同约定

明确约定:连带责任通常基于合同中的明确约定。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某一方对另一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连带责任人履行全部债务。

担保条款:在服务合同中,常见的连带责任情形是担保条款。如果合同中约定某一方为另一方的债务提供担保,并且明确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那么在债务人未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2. 法律规定

民法典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违约责任:如果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中有连带责任约定,债权人还可以要求连带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3. 事实认定

债务存在:首先需要认定债务是否存在,即债务人是否确实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在服务合同纠纷中,通常需要认定服务是否已按约定提供,以及服务费是否未按约定支付。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范围:需要认定连带责任人的责任范围,即连带责任人应对哪些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通常,连带责任人的责任范围应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


4. 证据提交


合同文本:债权人需要提交合同文本,证明合同中存在连带责任约定。

履行证据:债权人需要提交证据证明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例如提供服务的事实证据。

违约证据:债权人需要提交证据证明债务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例如未支付服务费的事实证据。

担保证据:如果涉及担保,债权人需要提交担保合同或担保承诺函,证明担保人同意承担连带责任。

5. 法院认定

合同效力:法院首先会审查合同的效力,确认合同是否有效成立。

债务认定:法院会审查债权人提交的证据,认定债务是否存在以及债务人是否构成违约。

连带责任认定:法院会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认定连带责任人是否应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并且债权人已按约定履行了义务,法院通常会支持债权人的请求,认定连带责任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6. 本案案例分析

本案中的连带责任认定:在本案中,原告公司与被告北京某文化公司签订了服务合同,韩某某作为担保人出具了连带责任保证承诺函,明确表示对北京某文化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院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认定韩某某应对北京某文化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判决韩某某与北京某文化公司共同支付信息公司服务费及违约金。

总结

在服务合同纠纷中,连带责任的认定主要基于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债权人需要通过提交合同文本、履行证据、违约证据和担保证据等,证明债务存在以及连带责任人应承担的责任范围。法院会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审查证据并作出认定。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并且债权人已按约定履行了义务,法院通常会支持债权人的请求,认定连带责任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二条: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