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影院收益权合同纠纷】京尹律所主任律师王亭玉,代理影院收益权合同纠纷案,胜诉!成功返还当事人投资款45万元。

一·、基本案情




2022年7月,原告当事人李某某(乙方)与被告北京某影院管理有限公司(甲方)订立《某国际影城收益权转让协议》及《关于<某国际影城收益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2022年9月18日,原告追加投资款 10万元,并就该10万元的投资款与被告订立《某国际影城收益权转让协议》及《关于<某国际影城收益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

但此后,因疫情及电影市场变化等多种因素影响,合同标的某国际影城店早已不复存在,至今,原告当事人也从未收到过任何收益。

原告认为,被告北京某影院管理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导致当初自己订立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遂联系到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并达成委托协议。律所安排经验丰富的王亭玉主任律师代理本案,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上述合同并返还投资款及资金占用损失。

二、本案结果

王亭玉律师接手本案后,多次与当事人面谈,了解纠纷背景,包括投资金额、合同履行情况、争议焦点等。同时积极收集并整理审查相关的案件资料,包括影视投资合同及补充协议、投资款支付凭证(银行流水、收据)、项目进展证明、沟通记录等。

另一方面,王亭玉律师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判断合同是否有效(是否存在欺诈、显失公平或违反影视行业政策),区分合同类型,分析违约责任,并根据法律法规,计算实际损失与可得利益。之后,根据合同约定的条款,制定本案诉讼策略。

本案诉讼过程中,王亭玉律师指出:根据《民法典》第563条、第577条等条款的规定,被告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赔偿投资款及利息。

最终,本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与被告北京某影院管理有限公司分别于2022年7月30日、2022年9月18日签订的《某国际影城收益权转让协议》及《关于<某国际影城收益权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均于 2025年1月14日解除;

二、被告北京某影院管理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投资款40万元及利息5万元,共计45万元,于2026年4月至2026年6月,每月30日,向原告各返还10万元,于2026年7月30日向原告返还15 万元(返还至原告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号);

三、案件受理费4025元,被告北京某影院管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10 月30日支付给原告;

四、若被告北京某影院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上述约定足额支付任意一期款项则原告有权就全部剩余未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另被告北京某影院管理有限公司须向原告支付利息(以全部剩余未付款项为基数,从2026年5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二倍计算);

五、双方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本案调解书

三、律师观点




王亭玉律师



影城收益权纠纷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在影城收益权纠纷中,首先需要注意的是合同条款的明确性与合法性。双方应确保所签署的收益权转让或合作协议内容详尽,权利义务划分清晰,避免模糊地带导致后续争议。

其次,收益权的界定与评估至关重要,需通过专业机构进行价值评估,确保双方对收益权的认知一致,减少因价值认知差异引发的纠纷。再者,收益权的流转过程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登记、公告等程序,以保障交易的安全性与合法性。

同时,纠纷解决机制的选择与约定也不容忽视,双方应提前约定仲裁或诉讼方式,以便在争议发生时迅速有效地解决纠纷。

最后,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合作关系,通过协商谈判寻求共赢解决方案,也是避免或减少收益权纠纷的重要途径。

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