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京尹律所胡若晖律师代理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以调解的方式实现当事人全部诉求!

一、基本案情




2024年5月,原告当事人与被告北京某餐饮公司签订《服务合同书》、《设备采购合同》等合同加盟某奶茶品牌,后原告欲解除合同,经被告同意双方于2024年7月签订《解约合作协议》,约定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被告退还原告加盟费83200元,物料费82225.8元,设备费20000元。物料费及设备费共计102225.8元,最迟退还时间为2024年8月31日。

然而,截止到目前,原告只收到被告退还的加盟费83200元,物料费及设备费被告一直未给付,经原告多次催要后,被告仍然不予履行付款义务。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委托京尹律所胡若晖律师代理本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所欠物料费、设备费以及上述款项的逾期利息损失及违约金。

二、本案结果

胡若晖律师接手本案后,首先向当事人了解案件事实、确定法律依据,明确的诉讼请求(退还物料费、设备费及利息违约金),并附具体计算方式,之后起草起诉状提交法院。

本案诉讼过程中,胡若晖律师代表原告当事人与被告积极协商,以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终,本案在法院的调解下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北京某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支付和解款102225.8元,分六期支付。

二、如被告北京某餐饮公司未按期支付上述任意一笔款项,则视为全部款项加速到期同时被告北京某餐饮公司需另行向原告支付30000元违约金,原告有权就全部未付款项(132225.8元扣除前期支付款)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调解书



三、律师观点



胡若晖律师

特许经营合同解约后,物料费、设备费的返还问题需结合合同约定、法律规定及实际情况综合认定。

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物料费、设备费的归属或返还条件(如解约时未使用的物料可退还、设备按折旧补偿等),原则上应尊重双方约定。但需注意条款是否显失公平,例如特许人强制要求加盟商高价购买设备且不退费,可能因违反公平原则被认定无效。

若物料为特许人指定采购的专用商品(如带有品牌标识的包装材料),通常视为履行合同的必要成本,解约后未使用的部分可协商返还或折价补偿;已使用的部分一般不予退还。

设备费用需考虑使用时间、折旧情况,通常按市场残值或合同约定的折旧率计算。



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特许经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二条  特许经营合同未成立、未生效、无效、解除或撤销的,除属于从事特许经营业务过程中的正常消耗外,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产品或者设备应当返还或折价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