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运输合同纠纷】京尹律师代理运输合同纠纷案,胜诉!追回款项78万余元。

一、基本案情




2019年3月,原告杜某开始自带搅拌车给北京某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开搅拌车拉混凝土,根据某建材公司安排的工作按拉混凝土的立方数结算报酬。2019年3月至4月,根据建材公司出具的小票,杜某共计为其运送混凝土384立方量,每立方30元,建材公司共计欠当事人杜某11520元。但从4月份开始,建材公司将运混凝土工作承包给北京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此时杜某的工作内容由环保公司来安排。

2019年7月2日,建材公司名称发生变更,后某环保公司与杜某签署了两张搅拌车结算单,一张为6月份,环保公司确认立方量20470,单价30元,扣除柴油金额后合计金额为447029.28元;另一张为8月份,环保公司确认立方量16310,单价30元,扣除柴油金额后合计金额为334210元。   (以上共计781239.28)

但之后,杜某一直未收到上述款项,其多次催告环保公司,要求支付款项,均被对方以各种理由拒绝,无奈之下,杜某委托北京京尹律所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环保公司支付款项781239.28元。

二、本案结果

京尹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审查合同性质,分析合同条款,收集案件证据。并根据合同条款明确诉讼策略。

本案庭审中,京尹律师指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当事人杜某履行送货义务后,某环保公司理应履行付款义务。杜某以其持有的结算单请求环保公司支付运费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

最终,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依法采纳了京尹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如下:

被告某环保公司给付原告杜某运费781239.28元。

三、律师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九条规定,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以运输对象为标准划分,运输合同可以分为客运合同和货运合同两大类。本文主要提示货运合同中的相关签订风险。

货运合同主要包括托运人和承运人双方的主体信息,运输货物名称、规格和数量,运输始发地和目的地,运费结算和支付,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承担等主要内容。书面的货运合同是保障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最有力的证据。

在运输货物时,一定要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载明托运人、运输的起止地点、运输费用、结算方式等重要信息。如果未签书面合同,一定要保存好结算单,电话录音、微信聊天记录等,以免日后发生纠纷,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签订运输合同后,务必仔细审查合同条款,确保所有细节都符合双方的意愿和要求。特别要注意合同中关于货物损坏、丢失或延误的赔偿条款,明确责任归属和赔偿标准。此外,还应了解运输过程中可能涉及的保险问题,确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得到充分保障。

在货物交付时,务必进行仔细的验收工作。检查货物的外观、数量和质量,确认无误后方可签字确认。若发现货物存在问题,应立即与承运方沟通,并在验收单上注明相关情况,以便日后解决争议。

在运输过程中,保持与承运方的沟通非常重要。及时了解货物的运输状态,遇到问题时能够迅速反应,协调解决。同时,保留好所有与承运方的通信记录,包括电子邮件、短信等,作为日后可能出现纠纷的证据。

最后,一旦发生纠纷,应首先尝试与承运方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依据合同条款和相关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处理纠纷过程中,保持冷静和理性,寻求专业律师帮助,将有助于更有效地解决问题。

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一十三条: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应当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承运人未按照约定路线或者通常路线运输增加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可以拒绝支付增加部分的票款或者运输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