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对方诉请180余万,法院仅支持3.8万!程敬然律师代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胜诉,为当事人避免重大损失!

01 基本案情




2020年9月,原告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承包人,乙方)与被告某酒店有限公司(作为发包人,甲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鉴于承包人为某商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旗下指定承包施工方,为确保工程项目符合发包人加盟酒店之营业标准,发包人将案涉工程发包予承包人。工程名称为杭州某酒店装修工程,计划开工日期为2020年9月,计划竣工日期为2021年1月,合同约定固定总价为人民币1700余万元,该价款系指完成交钥匙验收工程的全部工程总价。


合同签订后,被告依约组织施工并最终完工。因施工期间涉及电梯更新、燃气安装及疫情防控措施等因素影响,工程实际于2021年5月后延期交付。


后双方就部分款项存在争议:原告主张新增工程款人民币66万余元,并提交其自行制作的联系单明细,列明具体项目及金额;被告当事人对此不予认可。被告当事人主张应在工程款中扣除其已垫付的若干费用,包括抱枕费用、电梯采购与安装款、定制灯具、灶眼维修、自助入住机安装、暖通设备、锅炉拆除、沥青铺装、大堂物品购置及一个月经营水电费等,原告亦不认可该部分扣款。

基于上述争议,原告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当事人支付工程款本息共计185万余元,并承担诉讼费。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被告某酒店委托京尹律所程敬然律师代理本案应诉,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02 本案结果


程敬然律师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事实,审查相关证据材料,明确争议焦点,并协助当事人整理并提交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微信聊天记录、承诺书及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用以证明被告主张。


在诉讼过程中,程敬然律师指出:原告主张的新增工程款缺乏有效签证及双方确认依据,其单方制作的联系单明细不足以作为认定新增工程款的依据;而被告当事人主张的各项代付费用均有相应证据佐证,且部分项目属原告施工范围或因其原因产生,依法应予扣除。


此外,程敬然律师就工程款支付条件、利息起算时点及计算标准等核心争议问题,结合法律规定与合同约定进行了充分论证。

最终,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采纳了程敬然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8000余元,并支付利息损失。
二、驳回原告某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判决书


03 律师观点




程敬然律师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是指发包人(建设单位)与承包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之间,因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环节产生的权利义务争议。


其核心特征包括:
1、合同标的特殊:合同的标的物是不动产,即各类建筑产品(如房屋、道路、桥梁、管线等),其建设过程复杂、周期长、投资大。
2、主体特定:纠纷主体通常为发包人和承包人,且承包人需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
3、法律关系复杂:涉及的法律关系多元,可能包括施工合同关系、分包合同关系、劳务关系、材料买卖关系等,容易产生连环纠纷。
4、专业技术性强:争议内容往往涉及工程技术、质量标准、工期计算、工程造价等专业问题,需要借助鉴定等专业手段解决。

5、涉及公共利益:建设工程质量直接关系到公共安全,因此相关法律法规对工程质量、安全标准等有强制性规定。


此类纠纷不仅涉及《民法典》、《招标投标法》、《建筑法》等法律,还涉及大量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规定。
更重要的是,该领域充斥着工程技术术语,如工程量清单、定额、工程造价、工期索赔、工程质量鉴定、施工工艺等。此类纠纷需要能理解并运用这些专业知识,将技术问题转化为法律语言,才能有效地举证、质证和辩论。

当事人委托专业律师介入,旨在精准适用法律,系统梳理证据,驾驭专业鉴定程序,制定最优诉讼方案,以有效规避法律风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对于案件结果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04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