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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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基本案情

之后,弥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于2020年9月8日向北京某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转款 55万元,于2020年9月14日向北京某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转款11万元,以上共计66 万元。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弥某委托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查嫣媛律师、刘杉律师代理本案,将被告北京某影视文化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投资款并支付违约金。
02 本案结果
本案庭审中,查嫣媛律师、刘杉律师指出:原告弥某与北京某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签订的涉案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合法有效。原告当事人弥某依约履行了付款义务,被告北京某影视文化有限公司未能使电影如期上映,依约应当退还原告相应的投资款及相关收益补偿。同时,北京某影视文化有限公司逾期退还款项,原告也有权依据合同的约定向被告公司主张违约金。
1、被告北京某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弥某投资款66万元并支付违约金(以66万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年利率8%标准计算);
本案判决书
03 律师观点

查嫣媛律师

刘杉律师
本案争议焦点
如今,影视投资受到不少投资人的青睐,但与其他商业投资不同的是,投资人只有影视作品上映后才能与出品方分享票房收益。其间,出品方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影视作品的制作、拍摄以及发行上映等主要合同义务,并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影视项目的演职人员情况、拍摄进度、上映时间、预期收益等信息。
在影视投资中,众多中小投资者缺乏风险防范意识,在高投资回报的驱使下,缺乏审慎核查的必要流程。双方订立合同时,需明确约定影视制作不同环节的时间节点、主创信息、上映时间及地区、投资份额、收益分配、风险承担、违约责任等内容,避免因约定不明产生争议和纠纷。
此外,出品方在进行项目宣传时,应如实向投资者披露影视项目的演职人员情况、拍摄进度、上映时间、预期收益等信息,让投资者充分了解项目情况,并作出合理的投资决策。影视投资合同的内容应规范、准确、完整,明确影视项目情况、投资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收益分配等,避免因合同要素不完备导致诉讼纠纷。
04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