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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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基本案情

原告系从事网络直播的文化传媒公司,2022年9月,原告 (甲方)与被告当事人王某(乙方)签订《艺人经纪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担任被告的演艺经纪,被告完成协议中规定的义务。2022年10月,原告与被告当事人签订《主播自提(佣金)合同》,合同期限自为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如乙方主播违约合同条款,扣除当月所有报酬所得并赔付甲方5万元违约金。
合同履行中,被告当事人以某直播账号在抖音平台进行直播。
《主播合作协议》虽系双方签订,但未实际履行。
被告当事人王某直播至2023年9月15日后未再直播、未再履行合同。被告多次与原告协商要求退出公会未果。令查,2022年10月至2023年9月期间,被告收到原告发放的直播分成共计约78952元。被告当事人按《主播自提(佣金) 合同》约定分配比例将2022年-2023年8月的收益提成返还与原告,未返还2023年9月的收益提成。
原告公司认为:被告在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内,未与原告达成一致意见即擅自停止在微信平台进行演绎直播,系单方终止履行协议, 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据此有权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之后,原告公司起诉被告王某至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及各项损失共计150000元。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被告当事人在认真咨询了多家律所之后,最终联系到北京京尹律所,并达成委托协议,京尹律所指派曲大富律师团队代理本案应诉。
02 本案结果
本案诉讼过程中,陈鹏律师代表当事人及团队成员出庭。
本案庭审中,陈鹏律师指出:原、被告双方不构成合伙合同关系。原、被告的合作模式为被告为主播,在原告指定的直播平台建立直播账号、加入指定公会、进行直播活动,所获得的收益按合同约定进行利益分成。原被告间的合同关系不符合《民法典》关于合伙合同之规定,且原告主张的违约金及各项损失15万元缺少请求基础且主张数额过高。
三、驳回原告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判决书
03 律师观点





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是否成立合伙合同关系,双方签订的《主播合作协议》效力的认定,原告的各项诉求是否成立。
一、原、被告之间的合同约定进行利益分成,不符合合伙合同的构成要件,双方不属于合伙合同关系。
二、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及损失共计150000元的认定
关于《艺人经纪合同》、《主播自提(佣 金)合同》履行。综合本案事实,原、被告前期合同履行较好,2023年6月被告未按《艺人经纪合同》约定存在违规直播情形,被平台禁播导致7月份无收入,9月份被告未按约定的期限进行直播,存在违约行为。被告未按 《主播自提(佣金)合同》约定返还原告9月的收益提成, 存在违约行为。被告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诉求被告承担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法院酌定被告承担违约金10000元。
关于《主播合作协议》的履行。因双方在协商禁播产生的影响、损失及《主播合作协议》履行中产生矛盾,届时被告未实际履行该协议的义务,存在违约行为。根据本案案件事实,结合双方约定的合作期间及合同的履行、双方的收益、 直播行业的特点、直播平台的投入、主播个体差异及其过错程度等多方面因素,违约金兼具惩罚性之特征予以综合考量,酌情支持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
04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