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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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15日,顺义区某镇人民政府向北京市规自委顺义分局作出《关于核实祁某某建筑规划审批情况的函》,并附实景照片和卫星影像图。该函主要内容为:我镇在巡查时发现,祁某某于2001年建设在某村东侧集体土地上(不在宅基地范围内),土地使用性质为建设用地,建有一层砖混彩钢结构房屋9处,建筑面积约1865.68 平方米,经镇政府核实,未取得设施农业备案手续。经我镇与当事人了解,祁某某不能提供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批手续。请贵局对祁某某上述建筑的规划审批手续予以核实。违法建筑建设主体认定及违法事实核实由我政府负责。特致此函。
2022年10月15日,北京市规自委顺义分局向顺义区某镇人民政府出具《关于祁某某所建房屋规划审批情况的函》,确认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某村东侧集体土地上的由原告祁某某所建的一层砖混彩钢结构房屋9处,建筑面积约1865.68 平方米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2022年10月18日,被告向原告作出(2022年)第xx号《限期拆除决定书》,原告对此不服,于2022年10月24日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限期拆除决定书》。2023 年1月17日,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2022年)第xx号《限期拆除决定书》。
但到了2023年5月29日,被告顺义区某镇人民政府向原告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催告通知书》《强制拆除决定书》《强制拆除公告》,责令原告于2023年5月30日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恢复原地貌,并接受复查,逾期未拆除,被告将依法组织拆除。
原告祈某某认为被告顺义区某镇人民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明显违反法定程序,遂委托北京京尹律所代理本案,将顺义区某镇人民政府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确认被告于2023年5月30日强制拆除原告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某村东侧集体土地上建筑物的行为违法。
02 本案结果
确认被告北京市顺义区某镇人民政府于二〇二三年五月三十日强制拆除原告祁某某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某村东侧七百一十四点四平方米建筑物的行为违法。
03 律师观点
本案争议焦点
一、收集证据
二、咨询律师
三、行政复议
四、行政诉讼
如果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满意,或者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复议决定,您可以委托律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政府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损失。
04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北京市城市规划条例》
城镇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农村建设项目应当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