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京尹律师团队代理养殖场房屋行政强拆违法案,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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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孙xx1998年4 月与北京顺义区北小营镇牛富屯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牛富屯村委会)签订《合同书》,承包本村集体土地从事养殖业。2022年8月15日,北小营镇政府向孙xx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认定孙xx在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牛富屯村建设的砖混结构建筑物,建筑面积396.27平方米属于违法建设,并责令孙xx自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1日内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恢复原地貌,并接受复查,逾期未拆除,北小营镇政府将依法组织拆除。

北小营镇政府于当日作出,向孙xx留置送达上述《限期拆除决定书》《催告通知书》《强制拆除决定书》。

2022年8月16 日,北小营镇政府将涉案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强制拆除。拆除当天,孙xx在场。强拆前,北小营镇政府将室内物品清理至警戒线外。强拆时,北小营镇政府没有制作笔录。拆除后数日,北小营镇政府将现场建筑垃圾清理。

事件发生后,原告孙xx认为北小营镇政府在未取得合法拆除手续的情况下,对涉案房屋实施强制拆除缺乏法律依据,是严重的违法行政行为,遂委托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侯军奎、律师李春柳代理本案,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判决】




北京顺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北小营镇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且明显违反法定程序。

故判决如下:

确认被告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人民政府于二○二二年八月十六日强制拆除原告孙xx位于北京市顺义区北小营镇牛富屯村建筑物、构筑物、附属物的行为违法。



【依据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强制拆除或者回填已建成的违法建设,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提前5日在现场公告强制拆除或者回填决定……行政执法机关对实施强制拆除或者回填应当制作笔录并全程录像。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



【律师观点】



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京尹律师侯军奎、李春柳在本案庭审中指出:北小营镇政府仅以涉案建筑物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为由,将所建居住用房、养殖设施等一并认定为违法建设,属于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程序上,北小营镇政府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前,未提前五日在现场公告强制拆除决定;强拆时,北小营镇政府未制作笔录,且《限期拆除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定期限尚未届满;北小营镇政府未将物品清单及强拆现场录像作为证据提交,视为其没有上述证据。另外,北小营镇政府在同一天向孙xx送达《限期拆除决定书》《催告通知书》《强制拆除决定书》,无法充分保障相对人的程序参与权、救济权。

故,北小营镇政府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且明显违反法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