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蔬菜大棚强拆违法案】京尹律师团队代理内蒙古赤峰市某县人民政府行政强拆蔬菜大棚违法案,胜诉!原行政补偿决定被依法撤销!

01 案件概述



原告王xx是赤峰市xx县xx镇xx村村民,在被征收土地上种植大棚蔬菜水果多年。赤峰市xx县人民政府(被告)于 2022 年7月7日作出《xx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王xx地上附属物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一、对被征收人王xx所述的地上附属物,按照宁政发[2017]14号文件和宁政发[2019]20 号文件规定的评估标准来给予补偿。王xx所属地上附属物评估总价为: 775700.00 元,该补偿款已提存至xx镇农经站账户。二、限被征收人王xx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与xx镇人民政府签订地上附属物补偿协议书。三、如逾期仍未与xx镇人民政府签订地上附属物补偿协议书,将依法强制处理。



2022 年11月 11 日,内蒙古赤峰市xx县人民政府将原告涉案土地地上附属物强行拆除。

原告王xx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发现,该决定书依据的公告时间过长,且补偿标准太低,不足以弥补原告的实际投入损失,遂委托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律师郎丽彩向内蒙古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



02   法院判决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xx县人民政府 2022年7月7日作出的《xx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王xx地上附属物征收补偿决定书》。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03   律师观点



本案中,被告赤峰市xx县人民政府2022年7月7日给原告下发了《xx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王xx地上附属物征收补偿决定书》,该决定书依据的是2017年3月6日作出的《xx城区土地储备项目征收公告》,但被告提交的证据中,无被诉补偿决定记载所依据的[2017]第1号《xx城区土地储备项目征收公告》与作出该公告前应履行的程序性证据及该公告在被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的证据,无评估机构选定证据,无评估明细表送达原告并告知原告提出复核及申请重新鉴定权利的证据,无被诉补偿决定送达原告的证据,无补偿款提存证据等,应视为没有证据。故被诉补偿决定证据不足,应予撤销。



04   法律法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