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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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案件概述
原告王xx是赤峰市xx县xx镇xx村村民,在被征收土地上种植大棚蔬菜水果多年。赤峰市xx县人民政府(被告)于 2022 年7月7日作出《xx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王xx地上附属物征收补偿决定书》,决定:一、对被征收人王xx所述的地上附属物,按照宁政发[2017]14号文件和宁政发[2019]20 号文件规定的评估标准来给予补偿。王xx所属地上附属物评估总价为: 775700.00 元,该补偿款已提存至xx镇农经站账户。二、限被征收人王xx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与xx镇人民政府签订地上附属物补偿协议书。三、如逾期仍未与xx镇人民政府签订地上附属物补偿协议书,将依法强制处理。
原告王xx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发现,该决定书依据的公告时间过长,且补偿标准太低,不足以弥补原告的实际投入损失,遂委托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律师郎丽彩向内蒙古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
02 法院判决
03 律师观点
04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