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地上附着物强拆案】京尹律师团队代理漳州市某镇人民政府强拆地上物违法案,胜诉!强制行为被判违法!

01 基本案情




原告洪某某是漳州市漳浦县某某镇某某村村民,在漳浦县某某镇某某村耕地上种植林木,面积3.486 亩。2021 年12月15日,漳浦县人民政府发布《漳浦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拟征地面积1.2427公顷。洪某某种植林木的地块位于该征地范围内。

此后,原告洪某某因补偿与土地实际状况严重不符,价格严重偏低,故双方没有达成协议,原告也未领取上述地块青苗补偿款。

2022年4月14 日,被告漳浦县某某镇人民政府在没有通知原告,也没有任何法院文书作为依据的情况下,对原告土地上的林木进行了清表。

原告洪某某认为被告漳浦县某某镇人民政府严重侵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遂委托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律师郎丽彩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被告强制征收原告土地上林木的行为违法。



02 法院判决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确认被告漳浦县某某镇人民政府 2022 年4月 14 日对原告土地实施的强制清除地上物行为违法。



03 律师观点



行政机关实施强制清除地上附着物的行为,侵害了附着物所有权人合法权益的,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本案中,虽然原告洪某某未提供针对涉案地块的承包合同及承包经营权证,但结合原、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可知,某某村某小组认可原告是2.974亩承包地的经营者,洪某某实际经营管理面积为3.486 亩,故洪某某有权对某某镇政府针对其经营管理的3.486 亩土地所实施的强制清除地上物行为提起诉讼,是本案适格原告。行政强制应由法定主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经由法定程序、依据明确法律规定执行。本案被告实施被诉行政强制行为,没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未履行行政强制法规定的相关程序,应被确认违法。



04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