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强拆违法案】京尹律师团队代理河南开封某地房屋强拆违法案胜诉!当事人获赔94万余元!

01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某系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某乡某村村民,拥有合法的集体建设土地使用权并办理了集体建设土地使用权证,在该建设用地上建有住宅,一家6口人居住至今。

2019年3月,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封市实施 2016 年度第七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其中包括原告所在村集体土地 7.1343 公顷。2019年6月19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封市实施2016年度第九批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其中也包括包括原告村集体土地24.8089 公顷。

2020 年10月26日,原告所在的开封市禹王台区某自然村搬迁工作指挥部发布搬迁补偿公告,包括项目名称、搬迁范围、实施单位、补偿安置方式与结算等内容。但之后,原告未与政府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被告开封市禹王台区某乡人民政府在未给原告下发任何法律文书的情况下,于2022 年11月25 日,被告开封市禹王台区某乡人民政府,组织人员将原告案涉房屋全部拆除。被告对案涉房屋进行拆除时,开封市禹王台公证处工作人员和该乡政府工作人员对原告案涉房屋内部情况进行摄像、拍照,现场保全证据并制作现场工作记录。

原告李某某认为,被告开封市禹王台区某乡人民政府将案涉房屋全部拆除,给自己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在认真咨询了多家律所之后,决定委托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郎丽彩律师代理本案诉讼,请求依法确认被告的强拆行为违法并对其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给予赔偿。


02   法院判决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

一、确认被告开封市禹王台区某乡人民政府于 2022 年 11月 25 日强制拆除原告李某某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

二、被告开封市禹王台区某乡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李某某房屋及地上附着物等各项损失共计947,310 元及利息 (按本判决作出时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自 2022 年 11 月 25 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

三、对原告李某某所主张的物品,被告开封市禹王台区某乡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现场工作记录所记载物品数量予以返还;

……


03   律师观点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被告与原告未达成征收补偿协议时,被告应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对原告的房屋作出处理决定,按正当程序行使其行政职能,行政机关没有直接强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权利。本案中,某乡政府在没有完成安置补偿工作的情况下,直接对涉案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违反法律规定。

此外,案涉房屋已被强制拆除,恢复原状不具备现实可能性,依法应以支付赔偿金的方式予以赔偿。





04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人民法院对于原告主张的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物品的合理损失,应当予以支持;对于原告提出的超出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的其他贵重物品、现金损失,可以结合案件相关证据予以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违法行政行为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损害,不能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发生时该财产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者该价格不足以弥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违法征收征用土地、房屋,人民法院判决给予被征收人的行政赔偿,不得少于被征收人依法应当获得的安置补偿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三):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四):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