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行政强拆违法案】京尹律师团队代理房屋强拆行政赔偿案胜诉!当事人获房屋和货币“二选一”

01 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某系济南市莱芜区某某街道某某村村民,2012 年左右,原告杨某某在本村宅基地上建房一处,居住至该房屋强拆前。该房屋一直未办理土地证和房产证。

2019 年9月,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绿色智造产业城建设涉及村(居)宅基、企业等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该方案对因“绿色智造产业城”建设拆迁宅基地所涉及的应安置人员进行拆迁安置。原告杨某某的涉案住宅在“绿色智造产业城”建设拆迁宅基地范围之内。

2020年5月31日,被告某某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了原告的涉案房屋,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使原告一家失去了唯一赖以生存的家园。原告认为,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随即向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2021年8月2日,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一、确认被申请人强制拆除申请人房屋的行为违法: 二、被申请人某某街道办事处于本决定生效十日内赔偿申请人涉案建筑物财产损失人民币壹任元整 (1000.00 元)”。

原告杨某某对该决定书第二项不服,向济南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2021年11月19 日,济南铁路运输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022年10月12日,原告委托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律师郎丽彩代理诉讼,向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


02    法院判决



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如下:

一、原告杨某某如选择还房安置,被告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某某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为原告杨某某安置170平方米的安置房,并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赔偿原告杨某某超出安置面积部分宅基地赔偿款人民币 3473.1 元、过渡费人民币18 000元 (2020 年5 月-2023 年4 月,2023 年4月之后产生的过渡费,按 500/月支付。); 原告杨某某如选择货币安置,被告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某某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赔偿原告杨某某赔偿款人民币 632 473.1元。原告杨某某自由选择其一。

二、被告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某某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赔偿原告杨某某签协议奖励人民币5000元,搬迁费人民币3000 元和交钥匙奖励人民币5000元。

三、被告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某某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赔偿原告杨某某家具、家电等物品损失人民币5000 元。

……

03   律师观点



本案中,原告杨某某为涉案房屋所有权人,在原、被告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情况下,被告某某街道办事处强拆了原告的涉案房产,2021 年 8 月2 日,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该决定书确认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为违法,被告应当对原告杨某某的损失予以赔偿。

原告的涉案房屋未办理规划、建设相关手续,亦未取得集体土地使用证,对涉案房屋未取得合法手续,原告负有一定责任,但原告的涉案住宅有其建设背景,且符合在国土二调村庄规划范围内、现状为完整住宅、该宅基来源合法、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等相关规定,原告成人后一直在涉案房屋居住,被告街道办事处以涉案住宅为违章建筑为由不予赔偿亦不符合充分保障被拆迁人居住权的相关政策规定精神。



04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 (四) 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 (八) 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