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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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基本案情
原告李某某父亲李某孝在保定市莲池区某村拥有有证宅基地一处。2021年12月14日,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政府对该村及有关农户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案涉宅基地被纳入征收范围。2021年12月30日,莲池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公示《莲池区某乡某村城中村改造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及《莲池区某村城中村改造补偿安置方案》。2022 年5月7日李某和(李某孝之子)就案涉宅基地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领取补偿款。
2022年9月23日,原告李某某、王某(原告之子)向莲池区人民政府发送履行安置补偿申请书,请求莲池区人民政府就案涉宅基地上所建房屋对其作出安置补偿。但被告莲池区人民政府未就案涉宅基地上所建房屋对其作出安置补偿,在认真咨询了多家律所之后,遂委托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潘伟律师,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02 案件结果
责令被告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对于原告李某某、王某的补偿请求调查处理。
03 律师观点
04 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