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行政复议】京尹律所郭自强律师代理行政复议案,胜诉!限拆决定书被依法撤销。

一、基本案情




2001年11月12日,北京市顺义区某村经济合作社与案外人李某签订《农业承包合同》,约定经济合作社提供42亩耕地给李某用于种植业,承包期限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32年12月31日止。

2022年5月27日,北京市顺义区某镇相关部门(被申请人)对位于上述地块的涉案建筑物进行现场检查、勘验,该建筑物共9处,为砖混、钢架结构,建筑面积1865.68平方米。同日,被申请人对祁某(申请人)进行询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权利,申请人认可涉案建筑物为其于2001年左右建设,用于养花、居住及办公使用。

同年10月15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顺义分局作出《关于祁某所建房屋规划审批情况的函》,内容:位于北京市顺义区某镇某村东侧集体土地上的由申请人所建的一层砖混彩钢结构房屋9处,建筑面积约1865.68平方米,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0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涉案限期拆除决定,内容:申请人在北京市顺义区某镇某村东侧建设一层砖混、彩钢结构建筑物9处,建筑面积1865.68平方米。上述行为违反了《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所建建筑物属于违法建设。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和《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0日前自行拆除上述违法建设,恢复原地貌,并接受复查。逾期未拆除,被申请人将依法组织拆除。之后,被申请人将涉案限期拆除决定张贴至涉案建筑物大门上。

申请人祁某对该限期拆除决定不服,后委托京尹律所郭自强律师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限期拆除决定。

二、法院判决



本案审理中,郭自强律师指出:被申请人在作出涉案限期拆除决定前虽查清了建设主体、面积等情况,但案外人李某与某经济合作社签订的《农业承包合同》中约定涉案土地用于“种植业”,被申请人在未进一步调查的情况下将涉案建筑物认定为违法建设,属认定事实不清。另,被申请人将限期拆除决定张贴至涉案建筑物大门上,该送达方式不符合法定送达方式。

最终,北京市顺义区复议机关作出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限期拆除决定书》。



三、律师观点




郭自强律师



房屋需要强制拆除时,一定先由行政机关向当事人送达《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然后再对房屋实施强制拆除。限拆决定书应当场交付给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在七日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将限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故当事人收到限拆决定书后不要急着拆房子,要先判断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如果不符合,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目、第3目: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3.违反法定程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五条:具体行政行为有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