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京尹律所曲大富律师团队代理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案,助当事人取得拆迁安置费205万余元。

一、基本案情




2020年6月,原告辛某某与被告河北某高新区管委会、河北某高新区村委会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约定二被告向原告支付拆迁补偿款2,058,666.32元。双方还在协议中就安置房计算方法、安置房屋确定、安置房建设标准、双方责任及违约处理等事宜进行了约定。协议约定:甲方在协议生效后,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安置补助金发放;甲乙双方应遵守以上约定,如有违反,则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之后,二被告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拆迁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借故推脱,时至起诉之日仍未支付。

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辛某某遂联系到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达成委托意向。律所安排经验丰富的曲大富律师团队代理本案诉讼。

二、法院判决

曲大富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积极了解拆迁的具体情况,包括拆迁的时间、地点、原因等。同时,明确拆迁补偿合同的法律性质,区分是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协议。另一方面,团队成员仔细收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等相关文件,制定诉讼策略等。

本案诉讼过程中,曲大富律师、陈鹏律师代表律师团队全体成员和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特殊情况审批单、房屋丈量表、地上物清理承诺书、补偿明细表、拆迁安置拨款单等材料的复印件。此外,还提供了与当时的县领导、被告某高新区管委会领导及案外人的通话录音,以佐证协议签订及催款情况。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相互印证,证实了原、被告间确实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并签发了拆迁安置拨款单。

最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依法采纳了曲大富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确认了拆迁安置协议的有效性,并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北某高新区管理委员会、河北某高新区某村委会于本判决生效后90日内向原告辛某某支付拆迁安置费 2,058,666.32元。
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判决书

三、律师观点




曲大富律师




陈鹏律师



查嫣媛律师



实习律师 张钰




实习律师 张洪渤



如何确认拆迁安置协议的有效性



1、证据链的形成:本案中,原告提供了拆迁安置协议及相关资料的复印件,虽然未能出示原件,但这些复印件内容完整,协议内容约定明确,相关人员的签字清晰。此外,原告还提供了通话录音资料,这些录音资料与复印件内容相互印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

2、证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本案中,原告提供的复印件与录音资料能够相互印证,证实原、被告之间确实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并签发了拆迁安置拨款单。

3、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本案中,案涉拆迁安置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实际履行情况:原告的房屋已经按约拆除,表明协议已经部分履行,进一步支持了协议的有效性。



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