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行政赔偿】京尹律所主任律师潘伟,代理行政赔偿案,胜诉!当事人获赔30万元的基础上,再度获赔27万元。

一、基本案情




原告当事人李某某在村养殖加工园区从事合法肉牛养殖产业。2022年3月,被告某镇人民政府在没有进行实地调查、给予原告陈述申辩、落实安置补偿、下达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也没有给原告救济时限等前提下,组织多部门对原告养殖场进行了强制拆除。

2023年12月,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确认被告某镇人民政府强制拆除原告养殖场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对原告的赔偿损失请求作出行政行为。

2024年5月,被告某镇政府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称原告的养殖场属于应当依法限期拆除的违法建筑物,被告有权强制拆除,并且强制拆除前已多次通过召开会议书面或口头通知等形式充分保障了原告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程序合法,并决定对原告的赔偿请求不予赔偿。

事情发生后,原告当事人认为,被告某镇政府作出的强制拆除行为严重违法,为了维护合法权益,遂委托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潘伟代理本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自己的损失。

二、法院判决

潘伟律师接手本案后,积极收集和整理相关证据,这些证据包括:第一组证据:村养殖加工园区承包合同协议、营业执照、动物免疫登记簿,证明原告的养殖场是合法经营。第二组证据:市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决定书,证明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已被法院确认违法,且被告作出了不予赔偿的决定。第三组证据:原告养殖场视频、强拆损失清单、照片,证明原告的养殖场在强拆前的状况及强拆造成的损失。这些证据的提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在庭审中,潘伟律师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并对被告的答辩意见进行了反驳。

潘伟律师指出:1、被告某镇政府提供的《房地产估价报告》不能准确反映原告的实际损失。被告在强制拆除前未履行法定程序,且原告的养殖场并非完全违法建筑,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程序违法:被告在强制拆除前未进行实地调查、未给予原告陈述申辩的机会、未落实安置补偿、未下达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且未给原告救济时限,程序严重违法。3、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被告应当对原告的损失进行赔偿,并提供了详细的损失清单和计算依据。

同时,潘伟律师代表原告申请对养殖场被拆前的市场价值及因强拆造成的损失进行鉴定。这一申请为法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提供了依据。

另查明,2022年6月,原告向县人民政府提出拆迁物品损坏赔偿申请,申请赔偿房屋内的工业盐、饲料盐全株青储玉米秸秆、草料损失共计300,000元,当日,原告收到损坏补偿款300,000 元。

最终,在潘伟律师的努力下,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除原告已经收到的赔偿款300,000元外,再酌情由被告镇人民政府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70,000元较为合理、合法。故最终判决如下:

被告某镇人民政府赔偿原告损失27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给付。



本案判决书

三、律师观点




潘伟律师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如何核定赔偿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直接损失包括建筑物、设备、饲料、干草等实际财产损失。

本案中,当事人提供了强拆损失清单,详细列出了各项损失的具体金额,包括建筑物、设备、牲畜、饲料等。还提供了养殖场视频和照片,试图证明强拆前的状况及强拆造成的损失。被告提供了《房地产估价报告》,认为原告被拆除建筑的重置价值仅为122,024.64元,远低于原告主张的金额。考虑到被告强制拆除程序违法,但原告也存在未办理环评手续、部分土地没有使用手续等违法情形,综合考虑举证责任分配原则、违法强制拆除与自行保护性拆除两者间的差额损失、为了实质解决行政争议,除原告已经收到的赔偿款 300.000元外,酌情由被告镇人民政府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70,000元比较合理、合法。

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一条: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对于原告主张的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物品的合理损失,应当予以支持;对于原告提出的超出生产和生活所必需的其他贵重物品、现金损失,可以结合案件相关证据予以认定。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行政赔偿请求:(一)原告主张的损害没有事实根据的;(二)原告主张的损害与违法行政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的;(三)原告的损失已经通过行政补偿等其他途径获得充分救济的;(四)原告请求行政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