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行政赔偿】京尹律所主任律师潘伟,代理行政赔偿案,胜诉!当事人获赔14万元。

一、基本案情




原告孟某某是山西省某村的村民,从事政府鼓励的肉牛养殖产业。2022年3月,被告镇政府在未进行实地调查、未给予原告陈述申辩机会、未落实安置补偿、未下达正式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组织多部门对原告的养殖场进行了强制拆除。

2023年12月,市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对原告的赔偿请求作出行政行为。2024年5月,被告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决定不予赔偿。

原告不服,遂委托京尹律所主任律师潘伟,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的赔偿决定,并要求赔偿损失。

二、法院判决

潘伟律师接手本案后,首先对案件进行了详细分析,研究了原告当事人的养殖场被强制拆除的背景、法律依据及程序问题。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了诉讼策略,重点围绕被告强制拆除行为的违法性、原告的损失范围及赔偿数额展开。

另一方面,潘伟律师协助原告当事人收集了相关证据,包括养殖场的承包合同、营业执照、动物免疫登记簿等,证明原告养殖场的合法经营情况。准备了强拆损失清单和养殖场视频,详细列明了强拆造成的具体损失。同时,整理了市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证明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已被法院确认违法。同时协助原告申请对养殖场被拆前的市场价值及因强拆造成的损失进行鉴定,以进一步证明原告的损失情况。

在撰写的行政赔偿起诉状中,潘伟律师详细阐述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并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确保原告的主张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本案诉讼过程中,潘伟律师代表原告当事人出庭参加诉讼,在庭审中,潘伟律师依据法律规定和事实证据,论证了被告强制拆除行为的违法性,并主张原告有权获得相应的行政赔偿。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采纳了潘伟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如下:

被告某镇人民政府赔偿原告当事人损失14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给付。


本案判决书

三、律师观点




潘伟律师


本案中,被告镇人民政府在强制拆除原告养殖场设施的过程中,未依照法律规定作出行政强制决定、未进行书面催告、未进行公告等程序,且在复议期间即对案涉养殖场及设施实施强制执行行为,程序上存在严重违法。具体表现如下:

1、未作出行政强制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前,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并明确强制措施的内容、理由和依据。然而,被告在强制拆除原告养殖场前,并未依法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导致原告无法知晓强拆的具体依据和程序。

2、未进行书面催告

行政强制法规定,行政机关在实施强制执行前,应当进行书面催告,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法律后果。被告在强制拆除前,未向原告发出书面催告,剥夺了原告履行义务的机会和权利。

3、未进行公告

行政强制法还规定,行政机关在实施强制执行前,应当进行公告,告知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强制执行的内容和时间。被告在强制拆除前,未进行公告,导致原告无法及时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4、在复议期间实施强制执行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期间,行政机关应当暂停执行相关行政行为,等待复议结果。然而,被告在原告申请行政复议期间,仍然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程序,剥夺了原告通过行政复议程序寻求救济的权利。

5、程序违法的后果

由于被告在强制拆除过程中存在上述程序违法行为,法院最终确认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程序违法不仅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行政机关的执法公信力。

综上所述,被告镇人民政府在强制拆除原告养殖场设施的过程中,未依法履行必要的程序义务,程序上存在严重违法,最终导致其强制拆除行为被法院确认违法。

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