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诉案例

【行政赔偿】京尹律所主任律师潘伟,代理行政赔偿案,胜诉!当事人获赔14.1万元。

一、基本案情




原告当事人是山西省某村村民,从事政府鼓励的合法肉牛养殖产业。2022年3月24日,被告某镇人民政府在未进行实地调查、未给予原告陈述申辩机会、未落实安置补偿、未下达正式行政处罚决定的情况下,组织多部门联合执法,强制拆除了原告的养殖场。2023年12月,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确认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镇政府对原告的赔偿请求作出行政行为。

2024年5月,被告镇政府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书》,决定不予赔偿。

原告不服该赔偿决定,遂委托京尹律所主任律师潘伟代理本案,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被告的赔偿决定,并判令被告赔偿损失。

二、法院判决

本案诉讼过程中,潘伟律师代表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了多组证据,包括:

第一组证据:村养殖加工园区承包合同协议、营业执照、动物免疫登记簿,证明原告的养殖场是合法经营。
第二组证据:市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镇人民政府行政赔偿决定书,证明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已被法院确认违法,且被告作出了不予赔偿的决定。

第三组证据:原告养殖场视频、强拆损失清单,证明原告的养殖场在强拆前的状况及强拆造成的具体损失。

同时,在本案庭审中,潘伟律师就原告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提交的证据进行了陈述,并代表当事人申请对养殖场被拆前的市场价值及因强拆造成的损失进行鉴定。

另一方面,潘伟律师对被告提供的证据进行了质证,并对被告的答辩意见进行了反驳。特别是针对被告提出的原告养殖场未办理相关手续、属于违法建筑的主张,潘伟律师依据法院之前的判决,指出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已被确认违法,被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撰写的行政赔偿起诉状中,潘伟律师详细阐述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并向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确保原告的主张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采纳了潘伟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如下:

被告某镇人民政府赔偿原告损失14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给付。




本案判决书

三、律师观点




潘伟律师

本案中,被告镇人民政府的违法事实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缺乏强制执行权:根据山西省某市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被告镇人民政府仅提供了规范性文件证明其具有属地管理责任和实施责任主体的依据,但未提供法律规定其具有强制执行权的法律依据。法院也未检索到被告在本案中具有强制执行权的相关法律依据,因此认定被告没有强制执行权。

2、未依法作出行政强制决定:被告在实施强制拆除行为前,未依照法律规定作出行政强制决定,未进行书面催告、未进行公告等程序,仅作出了案涉《通知》。这些程序上的缺失导致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在程序上违法。

3、在复议期间实施强制拆除:被告在原告就《通知》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期间,即对案涉养殖场及设施实施强制执行行为。这一行为违反了行政复议期间行政行为应暂停执行的相关规定。

4、无视法院生效判决:在山西省某市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书确认被告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后,被告并未上诉,表示认可该判决。然而,被告在之后的《行政赔偿决定书》中却认为自身并不违法,这种无视法院生效判决的行为进一步凸显了其违法事实。

5、未充分保障原告的陈述申辩权利:被告在强制拆除前,未充分保障原告的陈述申辩权利,未进行实地调查、未给予原告陈述申辩机会、未落实安置补偿等,导致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综上所述,被告镇人民政府在强制拆除原告养殖场的过程中,存在缺乏强制执行权、未依法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在复议期间实施强制拆除、无视法院生效判决以及未充分保障原告的陈述申辩权利等违法事实。这些违法事实最终导致被告的强制拆除行为被法院确认违法,并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等。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