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6125-618
地址: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8号国际财源中心(IFC)B座6层
2026-02-02

在过去的2025年,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凭借其深厚的专业知识、严谨的职业态度和精湛的辩护技巧,成功处理了一系列具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
这些案例不仅体现了京尹律师事务所在刑事法律领域的专业实力,也展现了律师团队对于法律精神的深刻理解和对当事人权益的坚定维护。这些案例展现了北京京尹律所在证据收集、法律适用、辩护策略等方面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

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多年来一直致力于刑事辩护,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充分发现事实,保障人权,让有罪者罚当其罪,助无罪者顺利释放。
基本案情:
2024年5月某日晚,张某酒后过马路时,因认为被害人高某某驾车未礼让,扔水瓶引发冲突。随后赶到的被告当事人、柏某某(均酒后)与张某一同,对高某某及前来劝架的辅警王某及群众实施殴打。致高某某轻伤二级,王某等轻微伤。事后三被告人投案。被告人家属委托王亭玉律师介入处理。
辩护观点:当事人具有自首、主动赔偿、部分谅解等情节。
02 案例名称:寻衅滋事罪,当事人获缓刑!代理律师:栾宇律师
基本案情:
当事人因租赁纠纷被一审判决支付70余万元,后与原告达成4万元执行和解。原审判决因新证据经再审被撤销,最终二审驳回原告诉求,法院执行回转4万元及孳息。当事人随后要求追究原告虚假诉讼罪、索要300万元赔偿,多次向法院信访未果。其间,当事人采取起哄闹事、网络散布不实信息、拦截两会代表车辆等行为,严重扰乱社会秩序。2023年7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拘、取保候审,2024年12月被逮捕羁押。其亲属委托北京京尹律所栾宇律师代理本案,以争取有利结果。
被告人的过激行为源于其民事案件长期未获公正解决,其行为动机是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非蓄意扰乱社会秩序,是“维权失控”,而非“无事生非”或“逞强耍横”。被告人的极端手段(如送锦旗、信访)也是“无奈之举”,旨在引起司法机关对其诉求的重视。且被告人无前科(仅因本案被行政处罚),且已认罪认罚、赔偿部分损失(如执行回转完成),社会危害性较低。
最终,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
03 案例名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涉案2亿多,当事人获从轻处罚!
代理律师:程敬然律师
2013年7月至2021年10月,被告人在北京某科技集团公司任职期间,在上级组织下,通过组织活动面向社会公众(多为老年人)虚假宣传“绿卡项目”等项目,并以高额回报为诱饵,为公司非法吸收公众资金并从中获取提成。
经查,其参与吸收900余名投资人资金累计超2亿元,个人非法获利180余万元。2025年6月,被告人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公安机关以其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刑事拘留,后执行逮捕。
案发后,当事人委托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程敬然律师担任辩护人依法参与诉讼,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最终,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采纳了程敬然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被告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1、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态度诚恳,依法可适用从宽处理;2、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主观恶性较小,应认定为从犯;3、具有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主要事实的法定从轻情节;4、在提起公诉前主动退赔人民币150余万元,有效挽回了经济损失;5、系初犯、偶犯,一贯表现良好。
04 案例名称:贩卖毒品罪,死刑改判死缓!代理贩卖毒品罪重审一案,精准辩护获支持!代理律师:曲大富律师
2015年7月至9月,被告人多次购买并贩卖、运输冰毒,累计数量巨大。2018年8月,一审法院以其犯贩卖、运输毒品罪等判处死刑。上诉后,案件经江苏省高院发回重审,2022年6月重审仍判死刑,二审维持。
在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及案件重审阶段,被告人委托京尹律所曲大富律师辩护。
辩护观点:一、原审法院对毒品数量计算不清,未区分贩卖既遂与未遂,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导致量刑过重;二、技侦证据未经出示和质证,属非法证据应予排除;三、主犯认定及同案犯口供存疑,存在串供推责情形,需进一步查实;四、被告人系偶犯、社会危害较轻,且有坦白情节及无劣迹证明。
基本案情:
2024年10月至2025年7月,被告人单独或伙同他人在北京市通州区等地,多次容留、介绍他人进行卖淫活动。2025年7月,二人被民警查获,现场扣押涉案手机3部。公安机关以涉嫌组织卖淫罪将二人刑事拘留,并羁押于看守所。案发后,被告人委托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程敬然律师担任辩护人,以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公安机关原指控被告人犯组织卖淫罪。辩护人程敬然律师提出,其行为应认定为容留、介绍卖淫罪。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采纳该意见,以容留、介绍卖淫罪提起公诉。审判阶段,程律师结合当事人认罪、积极退赃(违法所得3万元)等情节进行辩护。检察院原建议量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经有效辩护,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人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辩护观点:
被告当事人的行为依法应认定为容留、介绍卖淫罪,其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均小于组织卖淫罪;被告当事人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在侦查、审查起诉及审判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态度诚恳;被告当事人积极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减少了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不良影响,表明了其深刻的悔罪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