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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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2
2025年,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始终以法为剑、以民为本,在征地拆迁的复杂博弈中为委托人点亮维权之路。我们见证过断壁残垣前的据理力争,也经历过漫长诉讼后的柳暗花明。
每一份胜诉判决的背后,都是对程序正义的坚守与对公民财产权的深情护佑。这些案件不仅反映了我国征拆领域的热点问题,也展示了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在行政诉讼领域的专业实力。

以下是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2025年度典型行政案例,涵盖了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房屋拆迁等多个方面(排名不分先后)。
01
案例名称:代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案,当事人获赔土地补偿款118万余元
代理律师:曲大富律师

基本案情:
本案重审中,法院经审理认定村委会擅自签约导致原告承包权受损,应承担违约责任。最终判决被告村委会给付原告土地征收补偿款118.68万元。
律师观点:
本案中,被告村民委员会服从人民政府整体规划,与县国土资源局签订《荒山使用权拍卖合同》,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但被告村民委员会应收到土地征收补偿款后应将原告应得的部分支付给原告。
02
案例名称:代理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案,助当事人取得拆迁安置费205万余元
代理律师:曲大富律师

基本案情:
2020年6月,原告与河北某高新区管委会、村委会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约定二被告支付拆迁补偿款2,058,666.32元,并就安置房、违约责任等作出明确约定。协议生效后,二被告无故拖延,经多次催要仍未支付分文。原告遂委托北京京尹律所曲大富律师团队提起诉讼。
庭审中,被告未作有效抗辩。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曲大富律师意见,确认《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书》合法有效,判决二被告支付原告拆迁安置费2,058,666.32元,并依法明确逾期履行的加倍罚息责任。
律师观点:
曲大富律师向法院提交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特殊情况审批单、房屋丈量表、地上物清理承诺书、补偿明细表、拆迁安置拨款单等材料的复印件。此外,还提供了与当时的县领导、被告某高新区管委会领导及案外人的通话录音,以佐证协议签订及催款情况。这些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相互印证,证实了原、被告间确实签订了拆迁安置协议,并签发了拆迁安置拨款单。
03
案例名称:代理行政赔偿案,胜诉!当事人获赔30万元的基础上,再度获赔27万元。
代理律师:潘伟律师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被告某镇政府在未履行实地调查、未告知陈述申辩、未落实安置补偿、未下达处罚决定、未给予救济时限的情况下,组织多部门强制拆除原告李某某的合法肉牛养殖场。2023年12月,法院已判决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并责令被告就赔偿请求作出处理。但被告于2024年5月作出的《行政赔偿决定书》仍以“养殖场属违法建筑”为由,决定不予赔偿。
原告委托北京京尹律所潘伟律师代理诉讼。最终判决在已付30万元之外,由被告另行赔偿原告27万元,于判决生效60日内给付。
律师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造成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直接损失包括建筑物、设备、饲料、干草等实际财产损失。本案中,当事人提供了强拆损失清单,详细列出了各项损失的具体金额,包括建筑物、设备、牲畜、饲料等。还提供了养殖场视频和照片,试图证明强拆前的状况及强拆造成的损失。
04
案例名称:代理行政赔偿纠纷案,历经一审、二审、重审等多项程序,一次性获赔48万元
代理律师:潘伟律师

基本案情:
2016年,当事人承租徐某某的房屋开办幼儿园,租期30年,投入大量资金完成装饰装修及固定资产建设。2022年1月,因政府征收,涉案房屋被拆除,徐某某获补偿款375万余元,但作为承租人的当事人仅获民事判决支持49,883.6元及租金退还,绝大部分损失未获填补。当事人遂委托北京京尹律所潘伟律师提起诉讼,以区政府为被告、街道办事处及徐某某为第三人,请求履行补偿职责。
本案历经区法院驳回、中院指令继续审理、重审等多轮程序。重审期间,潘伟律师持续跟进,推动案件进入调解。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区政府于一次性支付当事人幼儿园装饰装修添附物损失、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临时安置费、利息等全部经济损失共计48万元,逾期未付另付违约金5万元。
律师观点:
被征收房屋的承租人在租赁的房屋上形成添附,依法享有房屋装修、搬迁费用、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利益,且涉案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在政府或拆迁单位与承租方达成补偿协议之前,出租方不得单方面与政府或者拆迁单位达成拆迁协议,否则应赔偿承租方的装修残值。
05
案例名称:代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上诉成功,原审判决被依法撤销!
代理律师:潘伟律师

基本案情:
2002年,当事人等三人与内蒙古某旗土地管理局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以7.92万元取得6230平方米土地用于商业开发,三人支付1.2万元后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用地批准书》,但未全额付清出让金,亦未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因城市规划调整,土地长期未开发。
2011年,旗政府将三人签约土地划拨给公安局建设办公大楼,公安局建成使用。2012年,自然资源局出具《处理意见》承认三人用地手续合法,提出补偿或置换方案,但未执行。2020年,自然资源局起诉要求解除出让合同,法院以属行政协议、非民事受案范围为由驳回起诉。此后三人提起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均未获实质支持,民事一审判决仅返还1.2万元出让金及7万余元附着物补偿,驳回其他诉求。当事人等三人委托北京京尹律所潘伟律师提起上诉。
最终,二审法院全面采纳潘伟律师代理意见,裁定撤销一审民事判决。本案成功从民事诉讼泥淖转入行政协议纠纷正轨,为当事人后续主张千万级土地增值补偿打通关键程序关节。
律师观点:
根据《民法典》规定,未办理物权登记不影响合同效力,且未登记是因政府阻止施工所致,过错在于行政机关,当事人实际承担了土地安置补偿费用,双方已通过行为默示变更了合同条款。一审判决仅支持返还小额费用却忽略当事人实际损失(土地增值利益),显失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