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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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6
在公司法实践中,法定代表人身份往往被视为公司对外的“脸面”,其登记信息具有强烈的公示公信效力。然而,这一制度设计在现实中却频频引发权利失衡的现象:一方面,冒名登记或挂名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可能在完全不知情或无实质关联的情况下,被绑定巨额责任风险;另一方面,董事或经理在辞职后,其随附的法定代表人身份往往难以通过公司内部自治程序及时涤除,导致个人信用、出行自由乃至财产执行遭受长期不利影响。这种现象不仅背离了公司法设立法定代表人制度的本意,也凸显了公示公信原则与个人权利保护之间的张力。对于此种情况,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亭玉律师,结合相关法律条文及裁判规则,整理了核心处理要点,供大家参考。
我国法定代表人制度源于大陆法系的法人代表制度,但独具特色:法定代表人不仅是对外代表权主体,更是公司执行事务的核心负责人。新《公司法》第10条明确规定,法定代表人须由“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担任,这体现了立法对实质履职的强调。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其后果由公司承担(《民法典》第61条),但内部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这构成了公示公信原则的核心:工商登记信息对外具有绝对效力,保护交易安全与第三人信赖利益。
然而,公示公信并非绝对无界。当登记源于冒名或挂名时,其公信力基础便动摇了。冒名登记本质上是虚假登记行为,违反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关于真实性审查的要求。此时,登记信息并非公司真实意思的体现,而是欺诈或过失的结果。若机械适用公示公信,将迫使无辜自然人承担与公司债务相关的连带风险,甚至刑事责任(如单位犯罪时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这显然有悖公平正义。
最高人民法院在多个案例中已认识到这一问题。例如,在冒名股东或法定代表人案件中,法院支持被冒名人请求确认非股东或涤除登记,并赔偿损害(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征求意见稿相关条款)。这反映出司法对公示公信的矫正:当登记缺乏实质合意基础时,个人姓名权、信用权等基本权利应优先于抽象的交易安全。独特视角在于:法定代表人制度虽服务于法人拟制人格,但法人并非“真空存在”,其人格拟制依赖于自然人的真实意志与履职。若登记脱离实质关联,将导致“人格异化”——公司债务无限延伸至无关自然人,违背法人独立责任的原则。涤除路径,正是对这一异化的法理救济。
冒名担任法定代表人是登记非合意的极端形式,常源于他人伪造签名、盗用身份证件骗取登记。被冒名人往往在事后才发现自身被登记为法定代表人,此时公司可能已积累巨额债务或涉诉,导致被冒名人面临限制高消费、失信执行乃至刑事追责。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被冒名人的救济路径多元:
首先,行政路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明确支持撤销冒名登记。被冒名人可直接向登记机关申请撤销,或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登记行为。这是最直接的涤除方式,无需涉及公司内部决议。
其次,民事路径:以公司为被告,提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请求确认非股东/非法定代表人并涤除登记。最高人民法院征求意见稿明确支持此类请求,并允许赔偿损害。司法实践亦趋于支持,如多地法院判决涤除冒名法定代表人登记,理由在于登记缺乏实质关联性,且损害被冒名人姓名权。
再次,若涉及善意第三人,需平衡保护:涤除不溯及既往,已发生的交易行为仍有效,但未来责任不再绑定被冒名人。这体现了公示公信的相对性——对恶意或过失登记,不应无限牺牲无辜个体。理论上,冒名登记可类比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缺乏真实意思表示,故自始无效。涤除不仅是程序矫正,更是还原法人人格真实性的必然要求。独特之处在于,此类涤除不需公司配合,甚至可对抗公司自治,体现了公法对私法自治的必要干预。
相较冒名情形,董事或经理辞职后法定代表人身份的滞留,更具普遍性。旧《公司法》第13条仅规定变更需办理登记,但未明确辞职与法定代表人身份的联动,导致实践中“辞职容易脱身难”:公司往往拒不配合变更,原法定代表人虽已离职,却仍承担对外责任。新《公司法》第10条第2款突破性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这确立了联动机制:辞去基础职务(董事或经理),法定代表人身份自动丧失。第3款进一步要求公司于辞任之日起30日内确定新法定代表人。法理基础在于委托代理关系:法定代表人与公司间本质为委托合同(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观点),双方享有任意解除权。董事、经理辞职系单方解除委托,其效力自通知到达公司时发生。法定代表人身份作为随附效力,自然随之消灭。涤除路径随之优化:
1、正常情形:公司配合,由新法定代表人签署变更申请(新《公司法》第35条第3款),打破旧法下原法定代表人不配合的僵局。
2、公司不配合情形:原法定代表人可提起“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或“涤除登记”之诉。司法实践已成熟:法院审查重点为(1)是否实质关联丧失(未参与经营、无股东身份);(2)委托关系是否终止(辞职通知生效);(3)是否穷尽内部救济。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88号案例明确支持此类诉讼,强调诉的利益存在。
这一联动规定体现了公司法从“形式自治”向“实质履职”的转向。旧法下,挂名法定代表人常因“任期届满未改选”而被迫续履(旧《公司法》第45条类推),导致权利义务失衡。新法自动脱离机制,矫正了这一弊端,强化了个人辞任自由,同时敦促公司及时补任,避免法定代表人空缺风险。然而,涤除后责任界限需明晰:辞任不影响任职期间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征求意见稿),但辞任后行为不再归责个人。这平衡了债权人保护与个人权益。
胜诉后涤除执行常遇障碍:登记机关要求新法定代表人信息,若公司拒不提供,执行难。部分法院判决“限期变更,逾期涤除”,或协助执行直接公示涤除(上海等地实践)。善意第三人保护是核心张力:未变更前,行为后果仍由公司承担,原法定代表人不承担个人责任,但可能影响其信用(如限高)。涤除不溯及,既保护交易安全,又解除未来风险。理论上,这体现了商事外观主义与实质正义的调和:公示公信服务于效率,但当实质脱节严重时,司法涤除系必要矫正。
冒名法定代表人与董事、经理辞职后身份滞留,虽情形有别,但本质均为登记与实质关联的脱节。新《公司法》联动机制为后者提供了明确路径,前者则依赖行政/民事双轨救济。司法应以“实质关联性”为核心标准:无履职、无利益关联时,支持涤除;反之,维护公示。这一路径不仅化解了个体风险,更维护了公司法制度的正当性:法定代表人应是公司“灵魂”的真实体现,而非无关者的枷锁。未来,随着司法解释完善,这一领域将更趋平衡,助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
律师简介

王亭玉律师
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北京政府法制研究会、中国法学会会员、高级企业合规师。执业以来代理多起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擅长从独特的角度切入分析案件,专业且细致,将法律理论与实践结合为客户争取最大合法权益。
擅长领域:
在法律领域有广泛的专业知识,特别是民商事争议解决(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债权债务、股权纠纷、公司业务)、刑事辩护等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她在办理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时,擅长从独特的角度切入,以专业、细致、智慧的办案方式处理案件。
曾在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执业,代理过百余起案件。曾为某国有企业提供企业并购法律尽调法律服务;代理多起国企股权转让纠纷案件;为公司提供常年法律顾问业务,协助公司完善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修改员工手册,代理公司劳动争议案件。为某公司股东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供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