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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尹律所|出国务工竟遇中介诈骗?王亭玉律师以案说法:谨防“办签证”骗局,护好血汗钱!

2026-01-23



2019年11月,周某成立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务,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票务代理,翻译服务,市场营销策划,会务服务,职业中介、人才中介等。2021年2月,周某通过出国劳务微信群与姜某相识。同年9月,姜某通过微信向周某咨询是否可以办理澳大利亚出国劳务签证及夫妻工签证,周某在没有找到能够办理上述签证的人的情况下同意与姜某合作并收取通过姜某联系的被害人李某、邓某、林某、高某、王某等20人的定金共计人民币72000元,全部用于偿还债务及日常花销。案发后,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通过姜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万余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其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返还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应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但其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不思悔改再次犯罪,此情节在量刑时予以考量;周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周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放在社会上改造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地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符合缓刑条件,可依法适用缓刑。判决被告人周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针对本案判决结果,北京京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亭玉律师进行了深度分析。王亭玉律师指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以办理出国劳务为名实施的诈骗犯罪。法院的判决结果,充分体现了我国刑法“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依法认定犯罪、惩罚犯罪的同时,也综合考虑了被告人所具有的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以及适用缓刑的法定条件,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首先,法院准确认定了周某行为的诈骗罪性质。周某的经营范围虽然包含中介服务,但其在明知自身不具备办理澳大利亚劳务签证能力、也未能找到可办理渠道的情况下,为非法占有他人钱款,故意向被害人虚构能够办理的事实,诱使被害人交付定金,并将所获钱款全部用于个人还债及消费,完全符合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构成要件。其收取的7.2万元已达到“数额巨大”(3万元至10万元以上)的认定标准,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内处罚。

其次,判决全面衡量了从重与从宽情节,量刑精准。一方面,周某有犯罪前科,属于“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不思悔改再次犯罪”,这反映了其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是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另一方面,其具有多项显著的从宽情节:一是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依法认定为自首,系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二是案发后通过中间人赔偿了全部被害人损失(赔偿金额甚至略高于诈骗数额),并取得谅解,有效弥补了社会危害后果,系重要酌定从轻情节;三是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法院在“数额巨大”的基准刑上,综合上述从重、从轻情节,最终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体现了惩罚与教育挽救相结合的司法理念。

最后,法院对缓刑的适用把握了严格的标准。适用缓刑的核心条件是“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案中,周某的诈骗行为虽达数额巨大,但非暴力犯罪,且其自首、全额退赔并获谅解、认罪认罚等表现,充分证明了其悔罪态度和降低的人身危险性。法院在判决书中明确论述了其“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放在社会上改造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为其适用缓刑提供了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附加判处罚金一万元,也体现了经济上的惩罚,不让犯罪分子从经济上得利。

王亭玉律师进一步解读,该判决对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具有重要的警示与教育意义。对于意图通过办理出国劳务、留学等事宜的公众而言,本案提示应选择具备正规资质、信誉良好的中介机构,对承诺“包办”、“特殊渠道”等保持高度警惕,在支付费用前务必核实中介机构的成功案例与办理能力,签订规范合同并明确款项性质,避免因轻信承诺而遭受财产损失。对于中介服务行业的从业者,本案则是一记响亮的警钟:必须严守法律与职业底线,在自身许可的经营范围内诚信经营,不得以虚构服务内容、夸大自身能力等方式骗取消费者财物,否则不仅面临民事赔偿、行政处罚,更可能像周某一样触及刑法,构成犯罪,最终身陷囹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