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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遗嘱人之一死亡时,共同遗嘱部分生效!

2023-08-08

基本案情



案外人鲍某(2016年1月21日死亡)与杨某系夫妻关系。2015年6月11日,杨某执笔书写了一份《遗嘱》,载明:“我们夫妻二人,有二室一厅产权房一套,今决定在我们两人去世后,将该套产权房作为遗产留给小儿子鲍某丙和孙子鲍某丁……”,并由鲍某在遗嘱上署名确认。经鉴定,遗嘱上落款处的“鲍某”签名系鲍某所写,《遗嘱》上其余字迹均系杨某所写。

一、二审法院对共同遗嘱的效力予以确认,判决系争房屋中被继承人遗留的1/2产权份额应作为遗产析出,由鲍某丙、鲍某丁根据遗嘱继承并共有,其余1/2产权份额归杨某所有。



律师说法



共同遗嘱人相互指定对方为遗嘱继承人的,遗嘱自一方死亡时生效,根据遗嘱,由健在一方继承遗产。而在遗嘱人未相互指定对方为遗嘱继承人,遗嘱中直接表述为共同指定第三人继承或受遗赠的情况下,当一方死亡,相关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能否主张先获得死亡一方的遗产份额?是否必须等到共同遗嘱人均死亡后,再对全部遗产进行主张?

《民法典》第1121条第1款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1123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这意味着法律明确规定了继承开始的时间和遗嘱生效的时间。据此,实践中多数法院认为共同遗嘱人之一死亡时,遗嘱中涉及该人遗产的内容发生效力,共同遗嘱部分生效,在所有共同遗嘱人都死亡时,共同遗嘱才全部生效。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1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